韩国专利法最新修正之条文,已于2016年02月29日颁布公告,并于2017年03月01日生效,适用于生效日后发生的各项程序,说明如后。
对已注册之发明专利提起撤销
若已核准之发明或新型专利违反新颖性、进步性、首次申请等要件(专利法第132条等),任何人可在该发明或新型专利注册公告日起6个月内,向韩国智财法庭(KIPT)提起撤销。
旧法只规定可针对注册后专利提起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可以上诉至专利法庭(Patent Court),但是专利撤销程序中对IPT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无法再上诉,只有撤销专利决定可以进行上诉。
依职权修正之处置
现行法:若因为不接受依职权修正而提出答辩,依职权作出之修正将被视为未修正过,因此,该发明或新型专利将依修正前注册。
修法後:若因為不接受依職權修正而提出答辯,核准通知書將被視為撤回(專利法第66條)。
依职权再审查制度
若审查委员在发明申请案核准后但尚未注册前,发现任何重要之缺陷,审查委员可依职权撤回核准之决定,并重新审理该案(专利法第66条)。
缩短请求实体审查之期限
为加速专利权之决定,提出实体审查之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内缩短为3年(专利法第59条)。
延长合法专利申请权人提交申请案之期限
删除排除条款之规定,根据专利法第35条,若专利因被非专利申请权人取得而撤销确定,由合法专利申请权人提交之后续申请案,将被视为在该被撤销专利案之申请日提出。然而,此法不适用申请日超过该被撤销专利案公告日两年之后续申请案。
采用专利权移转请求制度
根据现行专利法,当一专利权为非法专利权人所持有时,合法专利权人能追索其权利的唯一方法,是先向韩国智财法院(KIPT)提起撤销该专利,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一新申请案以取得专利权。
修法后,合法专利权人可向韩国法院请求将非法专利权人所持有之专利权进行移转,若法院同意此主张,可直接命令将专利权由非法专利权人移转给合法专利权人。(专利法第99条)。
提交他国审查结果
主张国际优先权之专利申请案,审查委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基础案之审查报告。
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暂缓侵权诉讼之程序
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暂缓侵权诉讼之程序,直到无效审判或更正程序确定。
延长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案提交韩文翻译之期限
国际申请日为2015年1月1日及其后之PCT申请案,在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时,可申请将提交韩文翻译的期限由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延长为3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