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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19期 –「有机」商品正夯―谈「有机」商标注册及维护的眉角【文:张甘颖 商标专员】

20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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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食安问题频仍、环保与健康意识的抬头标榜天然、无毒、无残留且环保、具环境亲和力的农产品、农产加工品渐受现代消费者的喜爱许多有机产品贩卖业者纷纷推出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或采用有机原料制成相关产品在市场上以迎合消费大众的需求并增加产品差异化。虽已有「农产品生产及检验管理法」对于有机产品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有机规范进行把关,但在商标法上,除了有证明能力之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多有申请证明标章,对于标章之使用进行有机耕作以及农药残留等监督控制,使商品上之证明标章贴附有供消费者辩识商品/服务是否具有机特性之外,倘若一般有机产品贩卖业者欲申请自有的有机商标供消费者辨识选择,亦可自行提出与「有机」字样相关的商标以利消费者识别。智慧局因应这样的趋势,亦公布有《商标/商品含「有机」字样之审查原则》并于99年、101年修正,兹整理标榜「有机」商标申请时与注册后应注意事项,俾利有此需求之业者参考。

情况一:商标图样含「有机」字样或标榜采用有机原料

商标图样若包含各种语言「有机」含义之字样,或隐含譬喻所提供者为有机商品/服务时,则须:

()检送已依「农产品生产及检验管理法」规定验证或审查通过之证据;

()指定之商品/服务应冠上「有机…」或「含有有机成分之…」字样,或于指定商品/服务后加注「以上皆为有机商品」、「以上皆为有机原料制成之有机商品」等文字。

若未依前述要求,则纵使声明不专用亦无法于商标图样上使用「有机」字样,智能局将认定商标会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而依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8款核驳注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权人取得「有机」商标注册后,应积极维护其「有机」商标的性质、质量,若使用之商品嗣后检出有农药残留,使用之商品与商标图样上的「有机」字样标示不符,将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服务的性质或质量无农药安全疑虑而购买之,构成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的废止注册事由。

情况二:商标图样不含「有机」字样,但指定商品/服务冠上「有机」字样

虽然商标图样不含「有机」字样,但指定使用于有机商品/服务,仍需检送已依「农产品生产及检验管理法」规定验证或审查通过之证据,否则智慧局将以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8款之理由先行核驳,倘仍未举证已依该管理法验证或审查通过,则依职权删除商品/服务上之「有机」字样。

此种注册方式将商标限缩使用于有机商品/服务,除非必要,否则建议同时指定于其他上位、非标榜有机之商品/服务,始可避免增加商标遭三年未使用或致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服务性质质量等理由废止注册之机会。

情况三:「有机」二字在品牌经营上并非重要部分

若商标中之有机文字并非主要部分,删除该文字不影响商标同一性,或业者仅仅在部分商品有使用该字样需求,又或只是在符合规定的商品包装上使用商品说明性的「有机」文字而非将之作为商标使用,则建议删除有机二字后提出申请,并指定使用于一般的商品/服务名称而不指定在「有机」的商品上,此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依据未来市场经营需求弹性将商标使用于有机或非有机商品上,此时,由于商标/商品未涉及有机二字,审查与一般商标相同,只是在实际商品上有使用有机文字时,仍应注意「农产品生产及检验管理法」1等相关法令规范。
结语

经笔者于智能局检索系统参考已注册之前案,发现于民国100年之前,商标图样中含有「有机」字样,官方并未严格要求商品/服务名称必须冠上「有机」字样,其后注册之商标则绝大多数已依循前揭审查原则,然纵使有零星几笔未严格要求商品/服务冠上「有机」字样,仍不影响未遵守相关规范之业者面临农产品生产及检验管理法之罚款,以及商标权人嗣后未确保有机商标用于有机商品/服务上时,将面临商标遭废止注册之命运,因此,含有「有机」字样的商标,虽有鲜明品牌定位为业者带来商机,然商标注册、维护与商誉的积累也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商标,必须步步为营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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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生产及检验管理法第5条规定「农产品、农产加工品在国内生产、加工、分装及流通等过程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有机规范并经验证者始得以有机名义贩卖。」第6条规定:「进口农产品、农产加工品须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国家或国际有机认证机构(组织)认证之验证机构验证及中央主管机关之审查,始得以有机名义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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