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鱼茶包从几年前开始爆红,媒体随着创意发想者之争的议题起舞,不断炒作,经查询相关的媒体报导、讨论及原创作者的回复,发现媒体、网络,甚至原创的观念以及评论跟事实有很大的出入,容后分析之。
首先就事实之说明,金鱼茶包的原创作者邹先生,于2010年申请台湾第099215234号新型专利「改良茶袋」,而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申请了台湾第102304452号设计专利「茶包」,就媒体或网络大军的公审,一致认为后案的申请是剽窃前案的创意应该不能准,何以就前案为证据仍不能打掉后案,智慧财产局显有失职守等等,此等说法实对知识产权之认知有所误解而致,今特于此说明。
「创意」是否为知识产权要保护的目标?
答案是否定的,创意在发明人或创作人脑中系属虚拟状态,无法明确表述其范围所在,当其落实至产品或工业技术的本身或制法或实施方法或用途等,则属专利的保护目标;当形成一中英文图形的标志或其他立体声音等特殊表征形态时则为商标保护的目标;当成为一画作或著作或表演影片或音乐等,该画作或著作或影片或音乐等则属著作权保护的目标,其他尚有:当针对集成电路有创新的设计时则为集成电路保护法的目标,当培育出新的动植物品种则为动植物种苗法所保护的目标等等,如以下表列,即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创意」衍生而出的实体技术或产品或作品,并非最原始的创意部份,因此,单纯一个「金鱼茶包」的创意,是不被保护,能保护的是「金鱼茶包」创意下发展出来的茶包结构或形态,故有了「创意」后,形成产品或工业技术,再进行专利说明书撰写成为一专利权的过程则是权利化的第一步,维护专利权则为权利化的最终课题。
「金鱼茶包」案发展主要有两个重点常遭人误解,值得进一步说明厘清:
原创的新型专利为何无法提出举发撤销后案的专利?
首先检视原创的新型专利的图示,如图一,再看子村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专利图示,如图二:
新型可专利的目标系在于产品(物)的结构及其形状,而设计案可专利的目标则在于产品(物)的形状,因此,当要主张设计专利的无效,所提之证据必须清楚揭示该设计专利的形状,就图一和图二来比较,两件专利图标显示出的形状差异颇大,尤其是背鳍、鱼头的部分,所以看起来即使后续要提举发,若以该新型案的图示当成证据来举发,成功率仍不高。媒体提及由于原创新型专利的技术报告分数低故不能成为举发证据,但是否能成为举发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两原则,原创新型案在时间上以及公信力上是具有证据能力足以成为举发证据,而就证据力上则需视新型专利案揭示的金鱼茶包形状与后设计案是否近似或相同而论,媒体称与新型专利案的技术报告分数有关,显然有其误谬处。由于原创在咨询代理人后并未提出举发程序,且经查确无举发的记录,因此前述之论点纯属笔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原创并无留下确切揭示原创创意的参展证据,故无法证明原创创意的所属?
由前述新型专利的内容,可知其金鱼的形状是有背鳍且延伸至鱼头处,而后案的设计专利则无背鳍且形状上确与前案的新型案有所不同,若以此新型专利案形状产品参展,参展纵使留下相关产品或照片记录而具有证据能力可成为举发证据,但当其产品或照片外形仍与后案的设计专利不同,则仍无法成为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故是否能举发撤销该设计专利案仍属未定之天,且或许原创有申请设计案效果更好,惟若就证据力而言,如同前述之分析,原创纵申请设计专利,由于其形状仍与后案的设计专利不同,仍难据以撤销后案的设计专利。
综上所述,创意是难以被保护有形技术或产品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法所保护,而工业技术或产品究竟在专利上要如何布局,由前述的说明更可知各种专利保护的目标各有不同,难以论定如何布局是最适当的,或是发明,或是新型,或是设计,或两两搭配一案两请等作法,皆需由专业的专利代理人员与发明创作人共同努力规画申请,方能将诸如「金鱼茶包」的「创意」所衍生的工业技术或产品保护的更全面,日后要行使权利时,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以及更有利的主张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