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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20期 –|编后语|

2017/12/28

时节来到冬至,2017年即将结束,在此祝福本刊读者们都有丰收的2017以及无限开创发展的2018;年关前,往香港参加第七届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眼见亚洲智权产业发展在大陆崛起后,参展的摊位已是大陆业者的天下,而且大多是一省一省的组团而来,台湾业者近无,参与者亦少,大陆与台湾在此产业中此消彼长之势似难追回。

我所秉持服务的初心戮力不懈、不断精进,关注国际上相关产业的变化,因此欧盟特刊「智权动态-欧盟商标规则之变革」,并进行跨两岸「台湾、中国专利法中优惠期的比较」,将欧盟未来实施的商标制度变化一一剖析,并对台湾与中国两岸在优惠期上的差异与适用建议清楚分析以利读者依循;而我所主要业务在各项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实践中累积诸多经验。其中,商标申请实务上,鉴于诸多商标权人因不当使用而发生商标使用不符「同一性」法律规定的问题,特邀我所资深商法专员撰「浅谈商标同一性—商标申请十字路口」一文,提醒读者在申请时即应考虑未来使用情形;在专利申请实务上,有些不适合在专利说明书中揭示的know-how而需以营业秘密保护者,则应符合本刊智讯汇编小组所整理的「营业秘密小知识」各项要件并可参考释明表,至于写入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尤其请求项部份,由我所专利师协同资深工程师所撰「请求项应记载达成发明目的之必要技术特征」一文,由审查时修正或核准后更正等方向上探讨应记载于请求项或说明书的内容,有详实而贴心的提醒。

而当商标或专利于审查及获准过程主张时亦有诸多必须注意事项,针对专利申请或遭举发时,专利权人遇及主管机关一挥「通常知识」的大刀驳回申请或撤销专利权,此时各方应如何应对?本所专利师就台湾与大陆的判决案例为「浅谈专利法上『通常知识』之举证责任」分析各方对于「通常知识」有所主张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明;而针对商标使用时,若与著名商标有混淆之虞时,更要小心应对,则由我所合作的苏律师撰「著名商标及其识别性减损之认定─以智慧财产法院105年度民商诉字第37号判决为例」一文,以案例提出其对于著名商标与识别性减损的见解,甚至有不同于判决意旨看法,均有供读者参考之处。

2017年末,本刊也来到第二十刊,回头看着曾为本刊投文撰稿的专家同仁们,为数众多,在这感恩的季节中,特别致上万千感谢之意,也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有更多专家加入使让本刊内容更为丰富多彩,也感谢所有阅读本刊的读者们继续支持,祝福所有人2018年都能一切顺利平安心想事成,更要

好运不做2人想,

万事全能0失误,

知己好友1起拼,

千千万万8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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