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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6年3月23日生效的欧盟商标改革方案第一阶段的变化包含:
1.官方单位及商标名称的变更
(a)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b)共同体商标(CTM)将自动变更为欧盟商标(EUTM)。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的修改
提交的尼斯分类表里明确指出想要保护的商品和服务。
3.申请及延展费用的改变
“三个分类一个价格”体系,将会被“一个分类一个价格”体系所取代。
而欧盟商标制度第二阶段的若干重大变化也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一、与官方沟通方式
自2018/1/1开始,官方不受理以传真方式办理申请及延展。
二、欧盟商标申请程序
(a)优先权
● 优先权请求必须与相关的欧盟商标申请一同提交(先前,优先权请求可以在提交申请之后提交)。
● 优先权文件扫描文件必须在申请日的三个月内提交(先前,优先权文件须提交正本)。
● 优先权文件的翻译只须根据欧盟专利局的具体要求提交。
● 没有对优先权请求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当申请人被异议、无效诉讼或侵权诉讼时,才审查其有效性。
(b)废除「图形表示」要求
本次改革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废除欧盟商标申请中的「图形表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要求。自10月1日起,商标申请将不再必须以图示方式呈现:
● 可以任何适当的技术形式表示。
● 不得提供商标描述。
● 不得提出颜色的主张,所见即所得。
(c)已取得显著性
● 已取得显著性可作为辅助主张来克服绝对不得注册的核驳: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获得的显著性作为一个次要或者替代主张(先前,获得的显著性只能成为替代主张)。
● 可在被要求提供已取得显著性的证据之前,以本身固有的显著性来排除其上诉权。
● 须在申请时或最晚第一次答辩时,提交已取得显著性之声明。
三、提交使用证据
(a)必须单独提交。
(b)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涉及所有相关因素,即使用地点、时间、范围和性质,否则官方不会接受补充事实或证据。
(c)必须以系统表格的形式提供证据。
四、新欧盟认证标章
(a)一些成员国已经存在认证标章;改革方案现在引入了欧盟认证标章。
(b)使用认证标章保证某些商品和服务的具体特色,满足相关机构提出的使用规定中制定与确保的规格。
(c)欧盟认证标章不能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不得由进行涉及提供该类认证的商品和服务的业务的人所有。
五、上诉程序
(a)交叉诉愿必须单独提交。
(b)可以通过参考EUIPO认定的在线证明。
(c)如上诉委员会认为有争议可暂停上诉程序,并将有争议的申请交予审查员,由其决定重新启动审理。
(d)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加速处理上诉的合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