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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0期 –|智权动态|欧盟商标规则之变革--第二阶段 (2017.10.1实施)【资料来源:国外代理人LANG 翻 译:曾雅琴 国外部专员】

2017/12/29

 【本文版权所有 欢迎注明出处转载】

前言

2016323日生效的欧盟商标改革方案第一阶段的变化包含:

1.官方单位及商标名称的变更

a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b共同体商标CTM将自动变更为欧盟商标EUTM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的修改

提交的尼斯分类表里明确指出想要保护的商品和服务。

3.申请及延展费用的改变

三个分类一个价格体系将会被一个分类一个价格体系所取代。

而欧盟商标制度第二阶段的若干重大变化也已于2017101日起生效

一、与官方沟通方式

2018/1/1开始官方不受理以传真方式办理申请及延展。

二、欧盟商标申请程序

a优先权

  优先权请求必须与相关的欧盟商标申请一同提交先前优先权请求可以在提交申请之后提交

  优先权文件扫描文件必须在申请日的三个月内提交先前优先权文件须提交正本

  优先权文件的翻译只须根据欧盟专利局的具体要求提交。

  没有对优先权请求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当申请人被异议、无效诉讼或侵权诉讼时,才审查其有效性。

b)废除「图形表示」要求

本次改革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废除欧盟商标申请中的「图形表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要求。自101日起,商标申请将不再必须以图示方式呈现:

  可以任何适当的技术形式表示。

  不得提供商标描述。

  不得提出颜色的主张,所见即所得。

c)已取得显著性

  已取得显著性可作为辅助主张来克服绝对不得注册的核驳: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获得的显著性作为一个次要或者替代主张(先前,获得的显著性只能成为替代主张)。

  可在被要求提供已取得显著性的证据之前,以本身固有的显著性来排除其上诉权。

  须在申请时或最晚第一次答辩时,提交已取得显著性之声明。

三、提交使用证据

a)必须单独提交。

b)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涉及所有相关因素,即使用地点、时间、范围和性质,否则官方不会接受补充事实或证据。

c)必须以系统表格的形式提供证据。

四、新欧盟认证标章

a)一些成员国已经存在认证标章;改革方案现在引入了欧盟认证标章。

b)使用认证标章保证某些商品和服务的具体特色,满足相关机构提出的使用规定中制定与确保的规格。

c)欧盟认证标章不能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不得由进行涉及提供该类认证的商品和服务的业务的人所有。

五、上诉程序

a)交叉诉愿必须单独提交。

b)可以通过参考EUIPO认定的在线证明。

c)如上诉委员会认为有争议可暂停上诉程序,并将有争议的申请交予审查员,由其决定重新启动审理。

d)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加速处理上诉的合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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