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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0期 –台湾、中国专利法中优惠期的比较【黄介青 主任】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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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专利在促进产业发展的立法目下,为了使专利技术尽早的被公众所知并使其他人在此发明基础上进一步的发明创造,一些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有「优惠期」1 。优惠期的规定维持了公众与发明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符合了先申请主义的精神。然而各国的优限期规定不尽相同,主要不同点在于:期间不同、公开事由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及主张适用时间不同等。下便以台湾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所制订的「优惠期」2 来进行分析。

法条规定

()台湾专利法有关优惠期的法条:

专利法第22条第3项:申请人出于本意或非出于本意所致公开之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申请者,该事实非属第一项各款或前项不得取得发明专利之情事。

()中国专利法有关优惠期的法条: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比较说明

在台湾,除台湾专利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之外,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方式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及进步性的丧失,然而,从该法条观之,除了由与专利申请人无关的第三人所公开、及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因申请专利而在我国或外国依法于公报上所为之公开系出于申请人本意者,不适用前项规定。」会造成无法适用优惠期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事由会造成无法适用优惠期的情事。而在中国,仅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6个月内保留专利申请权,而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以下就优惠期期间不同、公开事由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及主张适用时间不同进行比较。

第一、优惠期期间不同。台湾的优惠期是从最早公开事实发生日之次日起算至申请日之12个月内。反观中国的优惠期则是申请日之前六个月之内。很明显台湾的优惠期期间长于中国的优惠期,较长的优惠期期间除了给公众与发明人之间较佳的利益平衡之外,更鼓励了技术公开与交流,以更能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优惠期的公开事由不同。台湾优惠期的公开事由只要是「出于申请人本意所致之公开」及「非出于申请人本意所致之公开」二种事由皆可主张优惠期。前者系指出于申请人之意愿。后者指公开系申请人本意不愿公开,但仍遭公开之情形。因此不再局限于因实验而公开、因于刊物发表、因陈列于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等情事。反观中国优惠期的事由则受限于专利法第24条中所列的三种情事,而中国优惠期的事由同样可分为「出于申请人本意所致之公开」及「非出于申请人本意所致之公开」,然而「出于申请人本意所致之公开」仅有(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及(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等两种情事适用。

第三、优惠期的适用范围不同。台湾优惠期的适用范围在参考美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二条第(b)项、日本特许法第三十条、韩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将优惠期之适用范围除了新颖性之外更扩及进步性,其主要目的避免因申请人主张优惠期后,第三人依此作为不具进步性的举证资料。反观中国优惠期的适用范围从其专利法第24条观之,很轻易可以得知仅适用新颖性而不适用创造性。

第四、主张适用时间不同。台湾专利现行法中已无在申请时必须同时声明主张优惠期的规定。反观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3款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24条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很明显台湾的优惠期主张适用时间不同于中国的优惠期,然而,属于不需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的制度,虽然可以避免申请人因疏于主张而丧失优惠期之利益,及充分落实鼓励创新并促进技术及早流通之目的,然而却对审查上造成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结论

由上述的比较说明可以得知,台湾专利法中的优惠期的适用范围较宽于中国专利法中的优惠期,包含优惠期期间、公开事由、适用范围、及主张适用时间,然而对同时有申请台湾、中国、甚至是其他国家的申请人而言却是无实质帮助,例如在台湾的优惠期可以在申请后弥补专利申请前不慎公开的行为,但在中国却不行,因此,在提交各国专利申请时,应充分考虑各国优惠期的不同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1.何谓优惠期?(1)凡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发明及新型,申请专利前已见于刊物、已公开实施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丧失新颖性、进步性。但是申请人若出于本意或非出于本意所致公开之事实发生后12个月内申请专利者,该公开事实不属于专利法第22条第1项及第2项不得取得发明专利之情事(新型专利准用之),不致使其丧失新颖性、进步性,此12个月的期间就称为优惠期。(2)凡可供产业上利用之设计,申请设计专利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设计,已见于刊物、已公开实施者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丧失新颖性、创作性。但是申请人若出于本意或非出于本意所致公开之事实发生后6个月内申请设计专利者,该公开事实非属专利法第122条第1项及第2项不得取得设计专利之情事,不致使其丧失新颖性、创作性,此6个月的期间就称为优惠期。(数据源: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Q&A)
2.中国称之为「宽限期」,本文为比较说明方便及阅读顺畅,统一用语为「优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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