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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4期-|专利物语| 台湾新型专利更正与中国大陆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后修改时机的比对【冠中专业部】

2019/8/30

前言

    众所周知,台湾在108年1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专利法修改条文中,其中一项是「修改新型得申请更正案之期间及审查方式」,也就是因为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为避免新型专利权利范围可事后透过更正任意更动,从而影响第三人权益,因此修改新型专利得申请更正之时间点,且由目前形式审查改采实质审查。本文将针对修法后台湾新型专利公告后的更正时机点与中国大陆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后的修改时机点作一比较如后,祈望相关从业人员能有更进一步的辨识。

 

两岸比较异同

台湾新型专利更正与中国大陆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后修改时机的异同比较如下表:

时机点

能否提出更正

台湾

中国

新型(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申请案件受理中

O

X

新型(实用新型)专利权有诉讼案件系属中

O

X

举发(无效宣告)案件审查期间,专利权人仅得于通知答辩、补充答辩(增加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或申复期间申请更正(修改)

O

O

 

* 以上( )内为中国大陆对应制度的用语。

 

法条依据

一、台湾:

    关于新型专利得以更正的时机点规定在专利法第一百十八条:「新型专利权人除有依第一百二十条准用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外,仅得于下列期间申请更正:一、新型专利权有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案件受理中。二、新型专利权有诉讼案件系属中。」;专利法第一百二十条准用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举发案件审查期间,专利权人仅得于通知答辩、补充答辩或申复期间申请更正。但发明专利权有诉讼案件系属中,不在此限。」,由此可见,台湾修法后将新型专利的更正限定在前述几种时间点上。

 

二、中国大陆

    关于实用新型公告后修改的时机在专利法上并无直接规定,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由此可见,中国将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后的修改限定在无效宣告过程中。

 

结语

    台湾与中国大陆在专利法上针对新型(实用新型)专利的立法虽然都设有专利公告后之更正(修改)规定,但两者在更正(修改)的时间点上有截然不同的规定,由上述比对表中可以轻易得知,中国的修改时机点较台湾更正时机点少,此为相关从业人员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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