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申请简体字商标注册后,可以使用繁体字商标吗?
此需基于一般社会通念判断:
若繁、简体字或异体字对消费者而言,是生活中习知的通用字,产生相同来源之印象,可认定未实质变更系争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具商标同一性。例如:注册图样为「台大」,但实际使用「台大」;
但若繁、简体字的笔画或字形外观,与民众生活中所习知习用的文字不尽相同,例如,「洁」与「洁」、「叶」与「叶」、「业」与「业」等,使消费者无法直接认识或辨识其所相对应的文字,因此,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之中文繁体字或异体字,转换为简体字使用时,于商标使用是否具有同一性之判断,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认知,并应就具体个案个别认定。
5. 原本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实际使用时可否删除不用?相反的,实际使用时想增加装饰、符号或说明性文字,是否可采为使用证据?
原则上,商标权人是取得使用「整体」商标的权利,因此,实际使用与注册商标图样完全相同仍是最有保障的做法。一旦变换使用方式,不论加、减文字或任何元素而与注册商标有所不同,均应个案判断是否具商标同一性。以下案例一及案例二被认为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图样,仅案例三被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图样:
6. 单一物件上,可以同时标示数个商标吗?相反的,可以将一个商标拆开标示在不同面向上吗?
在「单一物件」上,可以同时标示数个商标(如下方案例)。
同时,在「单一物件」上,也可以在正面、背面或侧面分别使用中文或外文(注),当然,如果分别在不同物件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则不认为是中、外文联合式商标的使用。
此外,是否中、外文及图形的联合式商标亦采相同判断标准?草案中并无此案例,则仍回归个案判断社会通念认知是否具商标同一性。
(注):经诉字第09706113390号诉愿决定:「依所检送外包装盒实物所示,该外包装盒系于正面及背面分别标示有中文『葆青美』及外文『PROGENE』,与系争商标图样系将该等中外文上下并列态样,固有所差异,为一般进口之营养食品,其中外文分置于一包装盒不同盒面之情形,尚属常见,而此种标示方式,予消费者之认知,其主要识别特征仍为中文『葆青美』及外文『PROGENE』,故其实际使用方式足认与系争商标尚不失其同一性」。
* 上述修正草案已于108年8月23日生效(经济部第10820032230号令修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