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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5期-|实务案例| 营业秘密之要件及如何保全营业秘密【苏静雅 律师】

2019/11/29

    美国联邦检察官于民国(下同)107年11月以经济间谍罪起诉台湾联联公司与中国晋晋公司共同谋议窃取营业秘密案件,该起诉书中指出联联公司与其员工于104年即有计划窃取台湾美美公司关于DRAM之设计和生产流程等营业秘密。这也引起国人对于企业营业秘密如何保全之重视。

    到底营业秘密之要件是什么?应该如何保全营业秘密呢?

案情简介:

    A原为美美公司之董事长,于104年7月离开美美公司到联联公司,A在联联公司工作时,协助联联公司与晋晋公司协商合作协议,即晋晋公司提供资金,联联公司负责研发 DRAM 技术,并转移给晋晋公司进行量产,技术由联联公司与晋晋公司共享。

    A斯时即招募多位美美公司之员工跳槽联联公司,其中B和C两人偷窃、下载美美公司之DRAM设计和制造的营业秘密带到联联公司。从105年9月到106年3月间,联联公司与晋晋公司在美国联合取得的多个专利中,均与美美公司被盗用的的技术相同或高度相似,并且该等营业秘密「无法藉由逆向工程的方式取得」[1]

    其中有一专利列了六个发明人,包括被起诉的前美美员工D,专利申请揭露的内容,即是来自美美公司被盗用的机密文件

法规及目前实务分析:

    营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秘密性);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者(经济价值);

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合理保密措施)」。

    因此,被害人于提告之际即必须释明上开三要件,检调方能依法发动后续侦查作为,而目前实务上最争议也最困难的要件为「合理保密措施」,是采取「综合认定法」,非单一保密措施即该当该要件,如新竹地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7号判决中认定如仅在员工手册中提及应遵守保护营业秘密,仅系告诉人公司单方面公告并提醒原告应遵守之事项,无法据以认定被告有保守营业秘密之义务等语。

    并如台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704号判决中指出何项物品或信息方属鼎力金属公司有意保密者,仍需藉由员工签属个案保密协议、标示机密等级、编号或以他法严格控管流向等「合理之保密措施」加以彰显,俾使员工得已预见及遵行等语。强烈表达应有保密协定及标明为机密之措施!

    再如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89号判决中表明对接触营业秘密者加以管制、于文件上标明「机密」或「限制」等注记、对营业秘密之数据予以上锁、设定密码、作好保全措施等综合判断之等语。

    综上,现行实务确实对于合理保密措施采取严格认定,考虑点应为营业秘密为无形资产,客观上必须企业内部有一具体且合理之保密措施,以利清楚标明及界定营业秘密范围。

评析及结语:

    台湾近年来发生多起跨国性窃取营业秘密的案件,已经引起国内企业的危机意识,对于如何保护营业秘密、避免窃取日益重视。而首先要了解的议题便是:营业秘密之要件是什么?应该如何保全营业秘密呢?

    例如本案中,被害人美美公司必须举证说明对于被窃之机密文件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其内容并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

   因为现行实务对于合理保密措施要件采取严格、综合型认定,为求对窃取营业秘密之人提出告诉取得胜利,企业必须注意其所欲保护之营业秘密确实符合营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之三要件,具体施行上则应考虑:

(1)建立营业秘密清单;

(2)具体签订明确、个别之保密契约;

(3)文件及电磁纪录应采取分级管制措施,如属营业秘密应标明「机密」;

(4)建立资安及保密政策;及最重要的

(5)员工离职时应进行面谈,且员工返还计算机设备时应加以检视,例如本案中,离职员工用美美公司配发的计算机下载免费软件CCLEANER,将相关使用纪录都清除再将计算机返还美美公司,美美公司还原该离职员工安装CCLEANER之过程,即为重要罪证。因此,对离职员工进行面谈查核是否有下载及清除之纪录甚为重要;

(6)起诉后,应向法院声请限制或禁止阅卷,避免再度流出营业秘密。

    毕竟营业秘密需各位业主将之当作「秘密」,即「主动并积极」提供「合理保密措施」加以保护,以维持其「秘密性」,关于「合理保密措施」已有诸多实务案例可参考,值得业主多加注意并实际落实执行,以保护自己之权益!

 

[1] 此涉及「逆向工程/还原工程」是否属于「不正方法」取得营业秘密?之议题。由于在证明营业秘密存在后,尚须证明他人有不当取得、使用或泄漏营业秘密。而本文旨在说明营业秘密存在之要件及保全方法,故此议题已非本文探讨之范围,待另为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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