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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5期-浅谈专利单一性【曾奕华 专利工程师】

2019/11/15

一、前言

    台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应就每一发明提出申请。」而同条第二项中另规定「二个以上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立法目的系为考虑申请人、公众及专利专责机关在专利申请案的分类、检索及审查上之便利,但是一个申请案中常包含有复数个发明,因此一件案子中有二个以上发明者,原本应个别提出发明之申请,而专利法中另有规范,使二个以上的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此即为单一性之概念。

二、二个以上发明是否具备单一性之判断

    台湾专利法中所称二个以上发明「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指二个以上之发明,于技术上相互关联。又前述所称「技术上相互关联」,是指每一个请求项中所载之发明应包含至少一个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别技术特征。最后「特别技术特征」则是指发明整体相较于先前技术具有新颖性及进步性的技术特征。

    在实务上判断二个以上发明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会优先判断二个以上发明是否具有『相同或对应的技术特征』,若二个以上发明之间并不具有相同或对应的技术特征,则二个以上发明之间当然不可能具备相同或对应的特别技术特征,故可判断二个以上发明之间并不具备单一性。

() 二个以上发明之间具相同技术特征之判断,举例如下:

    申请专利范围中记载

    1. 一种光学镜组A。

    2. 一种摄像装置,包含光学镜组A。

    从前述例子可以得知,请求项1及请求项2中共同包含了「光学镜组A」的技术特征,因此可以判断此二个发明之间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 二个以上发明之间具对应技术特征之判断,举例如下:

    申请专利范围中记载

    1. 一种摄像装置,具有一结构B。

    2. 一种光学镜组,具有与结构B相互组配合的结构C。

    从前述例子可以得知,请求项1中包含了结构B,虽然请求项2实质上并不包含结构B,但是请求项1的「结构B」与请求项2的「结构C」之间能够相互组配合,因此判断二个发明之间具有对的技术特征。

    判断二个以上发明之间确实具有相同或对应的『技术特征』后,再经检索确认其是否为『特别技术特征』,在此须注意的是,所谓「特别技术特征」与前面所谈之「技术特征」不一定是相同的特征,也可以是相对应的特征,特别技术特征系指对于先前技术有所贡献之技术特征。

    特别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最大的差异,即在于「特别技术特征是相较于先前技术具有新颖性及进步性之技术特征」,原则上,先将每一个发明之间相互比对,以确认相同或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再经过检索确认特别技术特征,则能够判断二个以上的发明之间具有单一性。

结语

关于单一性规定的立法目的,除了基于经济上之原因,主要系为有效利用审查资源,方便分类、检索及审查,以利于公众对于专利数据之查阅与利用。由于违反单一性对公众利益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单一性只在申请阶段进行审查,而在后续举发阶段,并不会因为案件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而成为举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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