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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30期-|新闻时事|「葱葱回魂」和「魂面」商标近似?细节藏在使用里【张甘颖 商标专员】

2021/2/23

新闻时事

    根据新闻报导,检察官依《商标法》95条相关规定,将金博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博公司」)负责人起诉,因为该公司产制「葱葱回魂面」商品与长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桥公司」)注册的「魂面」商标构成近似[1]

    但是,「葱葱回魂」不是有注册商标吗?怎么还会被控商标侵权呢?

 

观念要点

一、商标侵权与否的判断,是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与「涉嫌侵权商标/商品或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商标是否侵权并非在「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进行比对,而是根据使用人实际在市场上「实际使用情形」与「注册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况且本案中,金博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情形已有差异,侵权比对更应以市场上实际使用为判断基础。

二、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曾经认定有混淆误认之虞而驳回的事实,可以作为有侵权故意的证据:

    金博公司曾经在106/07/24提出第106045363号「葱葱回魂面SOul Spicy Noodles设计字」商标申请,智能局于107/01/08发出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金博公司自收受智慧财产局之核驳理由先行通知起,已经认知其所申请的商标图样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经申复争取,最终该设计字仍然于107/06/26核驳审定而确定。因此,金博公司已经知道,该商标图样若「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后仍然执意使用有侵权疑虑的商标图样对外进行销售,反而未使用于107/09/05申请、108/05/16注册的第1987006号「葱葱回魂设计字」商标。因此被检察官认定,金博公司已经预见本案有侵害长桥公司商标之可能,在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商标权之故意。

 

结语

    商标注册证书不是万灵丹,将注册商标变换使用致与他人商标近似仍难逃法网,不应心存侥幸。

    虽然商标法不要求商标使用必须与注册商标图样完全相同,但商标权人应重视智慧局发出的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的审查意见,倘若理由不合理即应积极在审定前争取,倘若争取失败或放弃争取而遭核驳审定,应积极修改商标图样,并避免使用有混淆误认之虞的旧商标。本案中金博公司于107/07/16核驳后,旋即于107/09/05申请新设计之商标并取得注册,正确的做法应积极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仍然坚持使用有混淆误认之虞的旧商标,私自解读新旧两个商标差异不大而心存侥幸坚持使用旧商标设计,只会让商誉经营陷于不确定。

    特别应留意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1款,商标注册后自行变换商标或加附记,致与他人使用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甚至会进一步构成注册商标废止的事由,得不偿失!笔者查金博公司已经注册的第1987006号「葱葱回魂设计字」商标注册仅仅一年多,于109/10/20便遭人提起废止,虽然废止理由尚未公开,恐怕就是基于前述条款吧!值得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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