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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他人「得利」 影视公司争商标胜诉

2014/10/24
       中环集团旗下著名影视发行商「得利影视公司」(6144),因不满另家科技公司「得利云端科技」使用「得利」为公司名称,认为对方恶意攀附商誉,愤而提告,士林地院认为得利影视2006年时已注册商标,且双方的经营业务具有关联性,因此判得利影视胜诉,得利云端科技不得继续使用「得利」作为公司名称。 
       得利影视主张,该公司自1995年开始使用「得利」经营电影制作业及发行业,2006年注册商标,已为一般消费者众所皆知,但对方公司一开始叫「得力」,去年才改名「得利」,分明刻意混淆消费者。 
       得利云端科技则主张,自身经营云端服务,旗下有金融、交通等服务平台,属于科技型业务,与对方经营的媒体业并不同。 
       法官审酌,得利影视是上柜公司,认为得利影视注册的商标「得利」为著名商标,而得利云端未取得对方同意,径自改成同名,动机可疑。又在数字科技汇流的潮流下,两者经营的业务在市场中具有关联性、扩展性,认为得利云端使用同样的公司名称将减损得利影视的识别性,因此判得利影视胜诉,全案可上诉。
(吴佩如/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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