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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法新增第60条之1,自111年7月1日施行
2022/6/15
专利法新增第六十条之一
药品许可证申请人就新药药品许可证所有人已核准新药所登载之专利权,依药事法第四十八条之九第四款规定为声明者,专利权人于接获通知后,得依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请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专利权人未于药事法第四十八条之十三第一项所定期间内对前项申请人提起诉讼者,该申请人得就其申请药品许可证之药品是否侵害该专利权,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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