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法院判决洪瑞珍传世有限公司、洪毓姗及其丈夫蔡志明应连带赔偿80万元,「洪瑞珍传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禁止再使用「洪瑞珍」名称。全案仍可上诉。
法官审理认为,洪女等使用「洪家手作」或「洪家」没有问题,部分含有「洪瑞珍」文字的使用行为,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而不是商标权效力所及。但「洪瑞珍传世有限公司」、「洪瑞珍二代概念店」及「洪瑞珍三明治店」等使用方式确实违反《商标法》,而且以「洪瑞珍」作为独资商号名称及公司名称构成商标法第70条第2款,判决要求应将商号名称及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非「洪瑞珍」之商号及公司名称。
信息来源:
1. 2021-04-13 联合报 / 记者王怡蓁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86089
2. 智慧财产法院 108 年民商诉字第 65 号民事判决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c99330b79d882c788cd3c13b44a9dd19&sort=DS&ot=in
延伸阅读:
冠中智讯第31期-|新闻时事|「洪家手作」、「洪瑞珍二代概念店」还是「洪瑞珍」?傻傻分不清楚 http://www.king-craft.com.tw/cn/news_detail2.asp?spage=1&nid=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