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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杯香”遭遇“六杯香”

2014/8/15

本报讯 
       以香高味醇、经久耐泡而著称的“三杯香”,系主产于“中国茶叶之乡”浙江省泰顺县的一种茶叶,因冲泡3次后仍有余香而成名。作为“三杯香”品牌的监督管理者,泰顺县茶业协会欲在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三杯香及图”商标,却因遭遇他人在同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一件“六杯香”商标而被驳回。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三杯香”商标在寻求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泰顺县茶业协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原决定结果。
       据了解,2010年11月,泰顺县茶业协会提出第8895644号“三杯香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寻求赞助、广告等。
       2011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杯香”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寻求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5342823号“六杯香”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6年5月,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广告等服务上,现商标权人为上海福特茶叶有限公司。
       泰顺县茶业协会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泰顺县茶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协会在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三杯香及图”商标,主要是为了扩大“三杯香”茶叶市场,以及开设“三杯香”品牌店所需。
       在商评委对泰顺县茶业协会上述主张未予支持后,泰顺县茶业协会提起行政诉讼。
       泰顺县茶业协会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原告已经就引证商标提出了连续3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不应作为申请商标是否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三杯香”文字和图形构成,其中文字部分是其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仅第一个字不同,两者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毛立国)
作者:毛立国,2014/8/11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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