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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北汽福田汽车商标 法院:不得在台注册

2014/6/16
       大陆北汽福田汽车公司以「AUMAN 欧曼」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获准,但经德商曼卡车与公交车公司(MAN TRUCK & BUS AG )发现后提起商标异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于是撤销「AUMAN 欧曼」商标,双方引发争讼,智慧财产法院日前判决,北汽福田汽车公司败诉。 
       这是继今年1月间,大陆河北欧力重工公司的汽车「LOVOL」商标,与瑞典商富豪商标控股公司「VOLVO」商标,经智慧财产局审定构成高度近似,因此将它撤销注册;河北欧力重工循行政程序打起官司,但遭智慧财产法院判决败诉后,大陆汽车公司申请在台湾注册商标,却遭其他国家竞争同业提起异议后,被法院判决不得在台湾注册商标的第二件案例。 
       2011年2月间,大陆北汽福田汽车公司以「AUMAN 欧曼」商标,指定使用于当时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3条所定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12类「汽车、卡车、救护车、运输用军车」等25种商品,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 
       不过,2012年2月间,德商曼卡车与公交车公司(MAN TRUCK & BUS AG )获悉此事,于是向智慧局主张,中国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的「AUMAN 」商标,与该公司的「MAN 」、「MAN and Design」等商标,有服务与商品都构成近似、消费者容易混淆误认等问题,依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智慧局不应准予注册,因此针对该商标提起异议。 
       智慧局审查后确认德商曼卡车与公交车公司的异议属实,于是审定撤销原先准予大陆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的「AUMAN 欧曼」商标;该公司因而打起行政官司。 
       智慧财产法院判决指出,德商曼卡车与公交车公司,早于1987年就已进入台湾大型车辆市场,销售其所产制的大客车、大客车底盘及曳引车等商品予我国消费者,并从1990年起陆续取得「MAN 」、「MAN and Design」等注册商标,仍为我国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知悉,应属著名商标。
 
2014年06月12日 04:10 工商时报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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