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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S”仿冒驰名烟草商标“MS” 初院撤消已注册商标

2014/5/27

【澳门日报消息】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讯:日前,初级法院审理了一则商标注册纠纷案件。
       总部设于意大利罗马的英美烟草意大利股份有限公司是英美烟草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主要从事烟草的生产、进出口和销售业务。该公司拥有多个包含“MS”字样的商标(如“MS ETI”、“100`s MS INTERNATIONAL”),使用在烟草、香烟、雪茄、火柴、打火机等产品之上,并且在全世界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注册。其中,“MS”商标不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进行了商标国际注册,而且长期以来还一直赞助一级方程式和世界摩托车大奖赛的参赛车队,经常会在电视转播中出现。然而,该商标并未在澳门注册,英美烟草意大利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直接在澳门经销“MS”品牌的产品。
    “SMS”不具区别性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信息烟草贸易公司向澳门经济局申请注册第N/56584号商标,该商标由“SMS”三个字母组成,用以标示烟草、烟具、火柴、香烟、烟草产品、烟草衍生产品、打火机等属第卅四类的产品。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经济局批准了该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英美烟草意大利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局的这一决定不服,在为自己的“MS”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同时,向初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第N/56584号商标(“SMS”)的注册,并为此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一,经济局的决定没有指出依据何种标准得出在“SMS”和“MS”这两个商标之间存在重大区别的结论,因而存有欠缺理由说明的瑕疵;二,已注册商标“SMS”是英文“Short Message Service”(短信息服务)的缩写,属于一个常用表述,不具区别性;三,上诉人所拥有的商标“MS”是驰名商标,而已注册商标“SMS”构成对其的仿冒,因此不能予以注册。
       初级法院逐一审理这几个上诉理由。首先,针对被上诉决定欠缺理由说明的瑕疵,法院指出,尽管经济局对于上诉人的商标“MS”为甚么不属于驰名商标和已注册商标“SMS”为甚么不构成对商标“MS”的仿冒等问题的解释不够深入,但也作了起码的说明,已经满足了《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要求,况且该条也允许通过表示赞成先前意见的依据的方式作出,因此不存在该瑕疵。
       其次,对于“SMS”属于常用表述,不具区别性,因此不能予以注册的上诉理由,法院指出,的确如上诉人所说,“SMS”因构成“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属正当及惯常使用之标记或标志”而不在受保护之列(《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九九条第一款c项),但实际上商标是否具备区别性还是要结合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和服务来看待。在本案中,已注册商标“MS”所标示的是烟草及同类产品,“SMS”所代表的是一个电讯服务,并不是烟草领域的惯用语,从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不妨碍注册。因此,这个理由也不能成立。
    驰名商标澳受保护
       至于最后一个上诉理由,初级法院则认为,由于“MS”所标示的烟草类产品有特定的受众人群,因此它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要看该商标在这个特定人群中的认知度,而不是在整个社会大众中的认知度。考虑到“MS”商标不但在烟草生产商、零售店、经销商中间闻名,而且为广大的澳门消费者所熟知,因此,应该认为“MS”是《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一四条第一款b项所指的“在澳门驰名的商标”。商标“SMS”只是在“MS”前面加了一个字母“S”和在底下加了一个背景,有使人联想到“MS”的风险,在两者所标示的是同类产品的情况下,这足以误导一般的消费者,因此构成仿冒。鉴于驰名商标无须在澳门注册亦应受到保护,因此,这一上诉理由成立。
       基于以上的理由,初级法院裁定上诉胜诉,命令经济局拒绝对信息烟草贸易公司的“SMS”商标进行注册。

(澳门日报) 2014年05月27日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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