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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讼 智慧法院判统一胜

2014/5/21
       统一企业与统一汉芳堂商标争讼,智慧财产法院一审法官林静雯日前判决,统一汉芳堂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统一」的文字,作为公司的名称,并应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统一汉芳堂一审虽然败诉,但仍可上诉。不过,统一汉芳堂与统一企业的商标争讼,源起于统一生医科技公司,都因为使用「统一」这两个字,而与统一集团打官司,只是一路以来都吃了败诉;未来即使上诉,胜算并不大。 
       统一企业之所以能够连战皆捷,固然与统一是老牌公司,在台湾已逾47年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统一企业前后共申请注册多达19个商标,所涵盖的服务包含了「三六五行」,后来者虽想以公司名称「统一」有近似,但是行业与服务不同做为理由,恐怕是门都没有。 
       100年2月间,统一企业起诉指控统一生医科技公司(更名为统一健康天使公司) ,使用「统一」商标字样为公司名称,于是请求法院排除侵害商标专用权。 
       100年12月间,智能财产法院宣判,统一生医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统一」的文字,作为公司名称,并应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司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在案。 
       不料,统一生医公司的董事长卢家菖、董事卢威霖、董事卢威廷、监察人郭淯琳等,为求继续攀附使用有「统一」为公司名称的商标,竟然在101年2月20日,以相同的董监事及营业地址,向经济部另申请成立统一汉芳堂公司。 
       统一汉芳堂甚者又与更名后的统一健康天使公司共享商业网站,在商业网站首页上方标示显目的「统一健康天使(股)公司、统一汉芳堂(股)公司」,贩卖养生保健食品、口罩等商品,显然企图继续攀附统一企业所有著名商标、企业表征及良好商誉,误导消费者以为与统一企业间有密切关系。
 
中时电子报-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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