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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网络侵权激增近五成 网络转发、分享需谨慎

2014/4/21
       微博、微信上转发图片和文章,上传电影、歌曲到网站上与他人分享,网站提供电视剧、电影下载网络链接或提供下载,倘若未经授权,这些可能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2013年的增幅达48%,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据天河区法院副院长蒋伟介绍,近三年该院共审结有关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1175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量的四分之一。
       纠纷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网络平台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二是网络平台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或链接传播他人作品而被起诉;三是个人或企业以营利或经营为目的,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
       据天河区法院统计,纠纷原告多为影视制作发行公司,也有知名图片企业或授权的大型播放网站、版权管理公司,如乐视网、激动网、迅雷等。此外还有央视、湖南卫视、TVB等电视广播企业因其剧集或综艺节目被“盗播”而提起诉讼。 
       而被告近一半是网吧,网易、凤凰网、酷狗等网络运营商作为被告的约占30%,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约占10%。蒋伟告诉记者,随着近来微博营销的盛行,个别企业在微博上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时“借用”他人图片引起纠纷,导致微博运营商也跟着“躺枪”。 
       天河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童宙轲认为,虽然网络追求资源共享,但不应当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也会极大地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文化产业发展。 
       童宙轲提醒,一般公众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盈利或经营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如上传至微博、朋友圈、QQ空间或者在论坛分享等。一般分享传播的,应尽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不要随意改动他人的作品。 
       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完善网站的版权审核制度,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在其未提供相关权利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应避免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等,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新华网广州4月21日专电(记者毛一竹、史霄萌)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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