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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著作财产权:
1.1
音乐光盘(音乐、录音著作)、广播(语文、音乐、录音著作)的播放:属著作财产权中的公开演出权。
1.2
电影光盘、电视节目(视听著作)的播放:属著作财产权中的公开上映权。
2、解析:
2.1单纯
电视节目或电台广播之开机播放,
未使用扩音设备(如外接喇叭)或电视墙或其他器材:单纯开机接收讯号,应不至于构成上述著作财产权侵害。
2.2
使用扩音设备(如外接喇叭)或以电视墙或其他器材,
播放电视节目或电台广播:可能构成上述著作财产权侵害。
2.3.纵使
未使用扩音设备或其他器材,播放
非属电视节目或电台广播以外之
音乐或电影光盘:可能构成上述著作财产权侵害。
2.4.
使用计算机播放
透过网络直接传输之音乐、电影、广播等:非属单纯开机,可能构成上述著作财产权侵害。
3、卖场为贩卖
著作权音乐或电影光盘等而进行试播:虽可能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但如仅短暂试播,应有主张系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之空间。
4、卖场为贩卖
电视、CD播放器、音响等机器而进行试播:
4.1试播
电视节目或电台广播:如使用扩音设备播放,虽可能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但如仅短暂试播,应有主张系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之空间。
4.2.试播
著作权音乐或电影光盘等:虽可能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但如仅短暂试播,应有主张系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