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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商标注册审查的优化

2014/2/19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笔者针对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如何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的程序及缩短周期,使商标注册申请进一步便捷加以解读。
增加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可保护客体”的规定:“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2001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把标志的“可视性”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排除了声音、气味等非视觉可感知的客体在中国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即便其实际上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但是,考虑到“在国外,对声音、气味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需求”(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法(修订送审稿)>的说明》),此次我国商标法修改删除了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是作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
完善关于显著性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这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中已经加以明确。但是,如果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发生了淡化,导致了显著性的丧失,是否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以及如何撤销,则并未明确。
  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其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区分了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而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则可以请求撤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仅仅规定“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才可以被请求撤销,而并不包括其他丧失显著性的情形。
优化商标申请审查程序
  首先,允许跨类申请和电子申请。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即所谓的“按类申请”。为了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允许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所谓的“跨类申请”;同时,为了使申请人利用网络便捷地提交电子申请,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允许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其次,恢复审查意见书制度。1993年7月15日我国发布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曾经规定过类似的制度: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如果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员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准,能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提出合理的修正意见,那些可能被驳回注册的商标如果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就可以直接核准注册,这样就有利于避免后续的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提高效率。因此,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恢复了该制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但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但是,商标局的审查意见是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意见,还是也包括实质性的审查意见,目前尚不清楚;该制度是否能达到真正良好的效果,是否会因为增加了这个程序反而延长了审查时间,都有待于实践检验。
  另外,明确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的审查时限,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为此,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其中,商标局初步审查的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商评委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的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12月(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复审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还可以中止审查。
扩展注册商标续展时间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我国第三次改改后的商标法则允许期满前12个月而不是之前的6个月即可进行续展,且仍保留6个月的宽展期,使商标注册人申请续展有了更充分的时间和自由度。
(作者单位: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

作者:张伟君  魏立舟,2014/2/14,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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