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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妇鱼莊”商标一审遇阻

2014/2/11

       申请注册在餐馆等服务上的“泼妇鱼莊”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后,北京金鹰五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鹰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对“泼妇鱼莊”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8724085号“泼妇鱼莊”商标,由金鹰公司于2010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酒吧等服务上。
  2011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泼妇”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金鹰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金鹰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鹰公司诉称,“泼妇”是对特定人群的描述,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而且社会之所以流行“泼妇”一词,是因为“发泼”是女性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是女性捍卫自己权利的表现,不存在对妇女贬低歧视,不应认定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且“泼妇鱼莊”是一个整体,含义明显区别于“泼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由“泼妇”和“鱼莊”构成,“鱼莊”使用在饭店、酒吧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泼妇”作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含有贬损女性之意,与当今社会尊重女性的主流相悖,有违道德风尚。因此,申请商标“泼妇鱼莊”注册在饭店、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决定。(毛立国)

作者:毛立国,2014/1/24,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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