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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再诉IDC垄断侵权并索赔9600万

2014/2/11

       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继2011年12月以垄断侵权为由起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下称IDC)并最终获赔2000万元后,华为公司再次将IDC起诉至深圳中院,认为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持续侵害其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据此提出了9600万元赔偿要求。
       华为公司认为,IDC利用其在3G通信标准专利领域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双方关于3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向华为公司提出了远高于公平的价格以及其对行业内其他公司的报价,IDC还在美国以其基础专利遭受侵权为由提起了诉讼,并寻求禁令救济,意图迫使华为公司接受其过高定价。同时,IDC在必要专利的许可要约中,还捆绑搭售其非必要专利,并附加其他苛刻条件。IDC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前,华为公司曾以相同事由,对IDC提起反垄断诉讼并索赔2000万元。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全额支持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华为公司认为,前述判决支持的损害赔偿仅截至2011年12月,此后IDC持续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华为公司造成了新的损害。华为公司据此提出了经济损失9500万元和100万元合理费用共计9600万元的赔偿要求。
       据了解,IDC旗下关联企业众多,此次被华为公司告上法庭的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交互数字公司等3家公司,3家公司虽然属于不同民事主体,但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相同。

作者:祝文明,2014/1/29,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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