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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假名牌洗涤用品 判刑罚金两手空

2014/1/20

       1月13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张某、韩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和30000元,有关涉案洗涤制品和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韩某先后在济南市、深泽县等地购买散装洗衣粉、灌装机、封口机,并在夏津县开发区河沟村、苦水村设立生产厂,违法生产假冒“碧浪”、“汰渍”、“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23000余袋,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香皂69000余块,涉案物品总值超过13万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已生产销售产品,属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属既遂,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涉案商品绝大部分没有销售,两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孙延晓 孔笑金,2014-01-14 10:29:05,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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