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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政府机关著作及报章杂志之著作权问题【文:张雅佩律师】

2014/1/16

                                      ◎本文作者:冠中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法律顾问 张雅佩律师  【本文版权所有 欢迎注明出处转载】

一、引用政府机关或公法人之著作部分:
(一)不受著作权保护,可自由引用(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1、2、3、5款及第2项):
 1、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等。
 2、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3、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4、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二)可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引用(著作权法第50条):
 1、以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公法人之名义公开发表之著作,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
 2、应特别注意:
  限于以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公法人之名义公开发表,不包含以公务员名义发表之著作。
  仅可重制、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不可加以改作或编辑
  限于合理范围内之引用,故不宜全文照录

二、引用报章杂志之报导部分:
(一)不受著作权保护,可自由引用(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4款):
 1、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受著作权保护,可自由引用。
 2、应特别注意:
 (1)限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
 (2)限语文著作,故不含图片、照片等其他著作
(二)可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引用(著作权法第61条):
 1、如引用著作内容尚包含记者本身之思想观念之表达论述,应符合著作权法第61条: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或网络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于网络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
 2、应特别注意:
 (1)仅限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或网络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故不含历史特辑或艺文小说、笑话、健康新知、个人工作心得等
 (2)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于网络上公开传输,亦即不可加以编辑或改作
 (3)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即不可为之。
 (4)理论上包含各种著作形式。
 (5)大部分报导究为「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或「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二者界线难以区分,故宜依著作权法61条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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