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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法通过 身障者拥有重制著作权

2014/1/13

       立法院今(7)日三读通过著作权法第53、80条之2及87条之1法律修正条文,将来除了非营利组织外,政府机关、各级学校、视障者或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重制出版品,并和其他视障者之间彼此分享该重制物,大大降低重制成本。同时,也让国内的感知功能障碍者如视障、听障者能进一步拥有信息近用权。据世界盲人组织在2003年调查发现,全球有3亿多的视障者,有97%处于开发中国家,却只能接受5%的信息。这样的现象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所宣示的「无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及充分且有效地参与及融入社会」原则。
       为积极响应视障者的阅读困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改变著作权的「限制」及「例外」规定,解决视障者前述阅读障碍困境,以促进障碍者接触及使用相关著作。
       去年6月17-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摩洛哥马拉喀什订定了「关于有助于盲人、视觉机能障碍者或其他对印刷物阅读有障碍者接触已公开发行著作的马拉喀什条约」,除了限制著作权人的重制权、散布权及公开传输权外,主要以鼓励各方建立平台、分工合作、资源共享及跨境流通,以利视障者接触信息。至于对著作权人权利之限制,以及是否另外给予使用报酬,则由各国国内法自行决定。
       提案立委陈节如表示,这次国内著作权法相关条文的修正,核心精神就是参考马拉喀什公约的内容,希望使各种出版品能更快速、普及的为特定身心障碍者提供重制物,增加其接触信息的机会。
       陈节如说,和马拉喀什公约有关的修法共有4部,包括著作权法、图书馆法、学位授予法和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正案的三读将引导也影响着其他3个法案的修正进度。
       原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仅能由非营利机构或团体为视障、学习障碍及听觉障碍者的使用重制出版品,修法后的重制权利扩大为「中央及地方机关、非营利机构或团体、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碍者个人或其代理人」得以进行重制,可以重制之个人或单位之间也可以互相分享重制物。
       至于新增第80条之2第9款(防盗拷措施之除外条款)让依据第53条目的而进行重制的行为在防盗拷限制规定中排除。而在第87条之1,也排除了为第53条合理使用目的跨国输入重制物的法律限制,进一步增加视障、听障等感知功能障碍者的信息近用权利。

新头壳newtalk2013.01.07 谢莉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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