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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家饭店被克隆一审判赔8万元

2014/1/8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宗商标侵权案。“东莞某润现代饭店”因违法使用“毛家饭店”的相关商标标识被对方起诉,法院最终判该饭店赔偿原告8万元。 
       原告毛家饭店公司称,经过合法的申请注册,他们目前是第“765479号”和第“7372076号”商标专用权人。“毛家”商标还先后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经营的“东莞市某润现代饭店”此前特许加盟“毛家饭店”公司,允许按规定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加盟合同到期后,被告饭店继续使用“毛家饭店”近似的招牌,及带有“毛家饭店”标识的物品,包括餐筷套、酒水单、小招牌、停车票等。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饭店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原、被告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书》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停止使用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商号等标识。被告行为属侵权。日前法院一审裁定“东莞某润现代饭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廖蔚 彭玉龙,2014-1-7,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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