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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产公司用“北大附中”宣传楼盘被判侵权

2014/1/2

       认为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非法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及图案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将上述两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0万元损失并登报声明。记者12月24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富泰公司与万方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两公司停止侵犯北大附中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北大附中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共同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在《中国教育报》、《新京报》非中缝版面刊登声明,为北大附中消除影响的判决。
  2006年1月14日,北大附中获准在第41类服务上分别注册“北大附中”图文组合商标和 “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两商标现在有效期限内。
  北大附中诉至一审法院称,北大附中是一家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名称权,禁止他人盗用。此外,北大附中的简称“北大附中”以及含有“北大附中”文字的校徽图案已分别注册为注册商标,北大附中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北大附中的简称以及“北大附中”商标长期由北大附中在校园建筑、校服、校徽、学校教材、校办杂志、学校网页等多处公开、广泛的使用。其中,北大附中的简称在全国范围以及教育领域内均为公众所熟知,已构成公众认可的特定简称,具有显著性和法人名称的识别意义,应当与法人名称一样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现发现,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没有获得北大附中任何授权,也没有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在富泰公司位于本市丰台区木樨园售楼处,位于本丰台区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以及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未名1898营销中心的销售现场和大量宣传资料中,反复、重点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以及图案商标。富泰公司、万方公司的前述行为显然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严重侵害了北大附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对外宣传中非法使用北大附中的名称、简称“北大附中”和“北大附中”注册商标,谎称北大附中入驻未名1898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京东学校),以“教育大盘”、“教育配套”的名义,对未名1898楼盘以及所谓京东学校进行虚假宣传,使公众误认为北大附中与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未名1898楼盘开发中存在教育合作,误认为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其广告和宣传中多次提到的所谓京东学校系北大附中与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合作设立的分校,试图引起公众对北大附中和“京东学校的混淆,从而借北大附中在教育界累积的声誉吸引购房者买房。富泰公司、万方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北大附中收到大量社会公众、学生和家长的询问和投诉电话,给北大附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富泰公司、万方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北大附中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停止在其售楼处及其所有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北大附中的名称、简称“北大附中”,以及“北大附中”文字商标和“北大附中”校徽图案商标,赔偿北大附中因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50万元损失,在《新京报》和《中国教育报》显著位置公开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大附中造成的影响。
  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均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公司)控股的下属子公司。万方源公司已将富泰公司的全部管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万方公司行使。以富泰公司名义所实施的经营行为,包括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万方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与富泰公司共同实施与持续进行的行为。因此,北大附中认为,万方公司在侵害北大附中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富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富泰公司和万方公司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北大附中和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教投公司)曾就合作办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样及标识;据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的约定,北教投公司先后举办北大附中武汉实验学校等7所学校,北教投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向北大附中支付回报款,说明合作办学的情况得到北大附中确认;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为北教投公司开办京东学校建设校舍,有权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字样和标识。因此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京东学校是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北教投公司授权许可下开办的,是得到北教投公司确认和认可的,不存在虚假宣传;公司只是为学校建设校舍,不参与投资和管理,与北大附中不构成法律上的竞争关系。故不同意北大附中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教投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00年,北大附中取得“北大附中”商标权的时间是2006年,双方签约时,北大附中未取得相关商标权;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北教投公司有使用相关名称、标识及“北大附中XX学校”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实现双方合作的必备条件,也是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合作办学的惯常模式;通过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合作历史来看,双方的合作关系均得到北大附中的许可和确认,北大附中也接受了办学回报款;北教投公司和北大附中的合作历史说明,双方的合作给北大附中带来了巨大收益,提高了北大附中的知名度,并未给北大附中带来任何负面的影响及经济损失,北大附中的诉求本身没有依据;综上,北教投公司和富泰公司、万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未给北大附中造成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北大附中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大附中系“北大附中”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和“北大附中”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北大附中对两商标及其名称享有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有权在进行教育产业开发中使用“北大附中XX公司”名称,但建立“北大附中XX分校”时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并经北大附中派考察组考察、论证。现北大附中明确表示北大附中对举办京东学校未进行考察和审批,且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北教投公司无证据证明北大附中对举办京东学校进行了考察和审批或者主动放弃考察,故一审法院认定京东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批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维持。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均应严格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北大附中对不包括京东学校在内的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等七所学校收取“办学回报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北大附中对京东学校的举办予以认可。同样也不能证明北大附中对于京东学校放弃了派考察组考察、论证,建立分校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的权利。且北大附中也向北教投公司等单位明确表达了其对其商标权、合同相关权利等权利的主张,故对北教投公司、富泰公司主张北大附中通过收取办学回报款的方式对北教投公司办学模式进行了确认和追认,法院不予支持。现京东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考察、论证审批同意,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宣传北大附中分校入驻未名1898楼盘,并使用北大附中相关标识,侵犯了北大附中的相关权利。
  未名1898楼盘的宣传中使用了“北大附中”图文组合商标,未经北大附中许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侵权;同时,宣传中亦使用了“北大附中”文字,故亦侵犯了北大附中对 “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万方公司、富泰公司主营业务虽系房地产开发,但考察本案的具体涉案争议行为,万方公司与北教投公司等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尽管协议约定北教投公司和另一公司作为京东学校的举办方,但依约定万方公司负责校舍等建设,因此万方公司对于京东学校的举办等行为提供了实质的帮助,构成共同行为,其实际介入了教育领域;且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借北大附中名义宣传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未名1898楼盘,也涉及教育领域;故万方公司、富泰公司与北大附中在此意义上可以构成竞争关系。事实上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配套的优质教育资源对购买者的具体选择甚至房屋销售价格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在推销未名1898楼盘过程中,也将北大附中分校入驻作为宣传重点。在未经合同中约定的北大附中审批、考察的情况下,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即大量使用包括简称“北大附中”在内的北大附中各类名义,将不满足北大附中分校条件的京东学校作为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未名1898楼盘作为事实进行宣传,损害了北大附中的声誉,容易导致包括购房者在内的他人误解,同时使其与邻近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有违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红丽 涂浩,2013-12-24 ,摘自: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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