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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财权争议 合约中载明才可开发

2013/12/24

       有国内专精智财权的学者分析,基隆黄色小鸭衍生的争议可能肇因于合约不清楚或策展团队对智财权理解还不够。该学者指出,艺术创作者一般会拥有著作权与商标权等权利,就像迪斯尼米老鼠是商标,外界就不能随意将之改做并发行等,「最重要的仍是重新检视合约具体内容」。
       他强调,一般来说,合约中有载明的部分,才是可进行的周边商品合作,不能延伸为「合约未定,所以可行」。
       该名学者进一步说明,著作包括财产权与人格权,前者一般指可复制、改做等,后者则是作者有权利要求「作品的完整性」,强调整个创作概念的完整性,就会包括不能任意改动展品形式等。该学者举例,就像霍夫曼有权主张他的黄色小鸭不能旋转,或是在陆地上展出的「旱鸭子」等。
       至于范可钦认为黄色小鸭是全人类共有财产,该学者认为,黄色小鸭固然是人类早就有的玩具,但霍夫曼若有自己特定的创意与设计,例如身形比例等,若其他人要改做,仍需创作者同意。
       经济部智财局长王美花指出,把黄色塑料大鸭子放在港口或水塘,原始创意发想人是霍夫曼,这应是没有争议的,从各国政府都与其签约,就可证明他拥有此产品的知识产权。要厘清霍夫曼与范可钦的争议,须检视当初合约内容,如果合约内容未规范到周边商品权利,双方因此发生争端,还是要尊重原创者的智财权。

〔记者陈怡静、欧祥义/台北报导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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