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 | 新法 |
自我评估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ㄧ件新加坡专利的核准,是不论其请求项是否具可专利性。 专利的核准可以根据新加坡申请案或国外相对应案或国际专利/申请案的最终审查结果(正面或负面)而取得。 |
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 只有具可专利性之请求项的新加坡专利可以被核准。 只有在核准通知(Notice of Eligibility)发出后才可取得核准。 如果是根据新加坡申请案的最终审查结果,只有在审查结果明确时,才会发出核准通知。若最终审查结果是负面的或不明确,则可提起诉愿。 |
双轨制 为了让申请人有机会对单ㄧ申请案同时延长多种期限,现行制度提供快轨和慢轨审查两种选择(慢轨期限相较快轨延长18个月) 1.当地路径- 申请日起13个月内要求检索报告,后于申请日起21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或申请日起21个月内要求合并检索及审查报告-快轨审查21个月/慢轨审查39个月 2.外国路径- 申请日起42个月内提供并依照外国对应案/PCT申请案检索及审查报告-快轨审查42个月/慢轨审查60个月 3.混合路径- 申请日起21个月内提供外国对应案/PCT申请案检索报告,并于提出实审请求 |
单轨制 仅适用单轨制,即期限将只能在个别基础上被延长。 |
宽松的复权规定 恢复已失效之专利必须在该专利失效之日起30个月内。 复权的准则为"合理之注意" |
严格的复权规定 恢复已失效之专利必须在该专利失效之日起18个月内。 复权的准则为"非故意的"(表面门坎 "高于"合理之注意) |
领证后检索及审查 专利核准后,专利权人可要求检索及审查,例如,为确定新发现之先前技术的影响。 |
无领证后检索及审查 专利权人在专利核准后不能再重启审查,因此,新发现之先前技术的影响只在核准后提起无效宣告时才被考虑。 |
严格的延期规定 根据法规,某些期限可延长3个月,若有适当理由,进一步斟酌情况延期也可被接受。 |
宽松的延期规定 根据法规,某些期限可延长6个月,进一步斟酌情况延期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若有"正当的疏忽"时才可被接受。 |
宽松的放弃专利权规定 专利权人可提出请求放弃其专利,此请求将被公告,相关的第三者可提出反对,若无人提出异议,则放弃专利权请求即完成。 |
严格的放弃专利权规定 专利权人只有在证明每一位专利权共有人以下情形才可放弃其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