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智财新讯

专利
回列表

新加坡专利法修正案将自2014年2月14日起实施,采用正向核准制度

2013/12/23
       新加坡专利法修正案将自2014214日起实施,采用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符合可专利性要件的申请案才可核准。与现行的专利法相比,现行的专利法让专利能根据最终审查报告而核准,也包括可专利性为负面评价的审查报告。
       申请日在2014111日或之后的专利申请案将适用此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
现行专利法及新法之比较
现行专利法 新法
自我评估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ㄧ件新加坡专利的核准,是不论其请求项是否具可专利性。
专利的核准可以根据新加坡申请案或国外相对应案或国际专利/申请案的最终审查结果(正面或负面)而取得。
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

只有具可专利性之请求项的新加坡专利可以被核准。
只有在核准通知(Notice of Eligibility)发出后才可取得核准。
如果是根据新加坡申请案的最终审查结果,只有在审查结果明确时,才会发出核准通知。若最终审查结果是负面的或不明确,则可提起诉愿。
双轨制

为了让申请人有机会对单ㄧ申请案同时延长多种期限,现行制度提供快轨和慢轨审查两种选择(慢轨期限相较快轨延长18个月)
1.当地路径- 申请日起13个月内要求检索报告,后于申请日起21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或申请日起21个月内要求合并检索及审查报告-快轨审查21个月/慢轨审查39个月
2.外国路径- 申请日起42个月内提供并依照外国对应案/PCT申请案检索及审查报告-快轨审查42个月/慢轨审查60个月
3.混合路径- 申请日起21个月内提供外国对应案/PCT申请案检索报告,并于提出实审请求

单轨制

仅适用单轨制,即期限将只能在个别基础上被延长。
保留旧法的3种路径但无法适用双轨旧法3种路径的期限修改
1.当地路径- 申请日起13个月内要求检索报告,后于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或申请日起36个月内要求合并检索及审查报告
2.外国路径- 申请日起54个月内提供具可专利性的外国对应案/PCT申请案检索及审查报告,并要求补充审查
3.混合路径- 提供外国对应案/PCT申请案检索报告,并于3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

宽松的复权规定

恢复已失效之专利必须在该专利失效之日起30个月内。
复权的准则为"合理之注意"
 严格的复权规定

恢复已失效之专利必须在该专利失效之日起18个月内。
复权的准则为"非故意的"(表面门坎 "高于"合理之注意)

领证后检索及审查

专利核准后,专利权人可要求检索及审查,例如,为确定新发现之先前技术的影响。

无领证后检索及审查

专利权人在专利核准后不能再重启审查,因此,新发现之先前技术的影响只在核准后提起无效宣告时才被考虑。

严格的延期规定

根据法规,某些期限可延长3个月,若有适当理由,进一步斟酌情况延期也可被接受。
斟酌情况延期可适用于其他期限。

宽松的延期规定

根据法规,某些期限可延长6个月,进一步斟酌情况延期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若有"正当的疏忽"时才可被接受。
根据法规,ㄧ些其他的期限可延长18个月。(ㄧ些其他的期限之ㄧ可以是在PCT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之期限,即30个月的期限可再延长18个月)。
斟酌情况延期可适用于其他期限。 

宽松的放弃专利权规定

专利权人可提出请求放弃其专利,此请求将被公告,相关的第三者可提出反对,若无人提出异议,则放弃专利权请求即完成。

 严格的放弃专利权规定

专利权人只有在证明每一位专利权共有人以下情形才可放弃其专利:
1)被给予至少3个月的放弃通知,且
2)没有影响,或若有影响对放弃专利无反对意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