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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 可重制已发表著作

2013/12/20

视(听)障民众有福了!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昨初审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增订政府机关、各级学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碍个人或代理人,均可重制已公开发表著作。

现行法规,仅允许非营利机构或团体重制已公开发表的著作,且对象以视觉、学习、听觉障碍者为主。立委陈节如说,不少学校为校内少数身心障碍学生制作点字、数字转换教材,所费不赀,却无法与其他学校流通使用,身障者个人也无法合法重制已发表著作。

经济部智财局长王美花说,立院昨初审通过陈节如提出的著作权修正草案,对已公开发表著作可适用对象,包括视觉、学习与听觉障碍者,较国际公约仅有「视觉障碍者」,放宽很多;同时,草案在重制作法上,更清楚与明确,如口述影像、数字转换等说明。

王美花表示,智财局已积极检讨著作权修法,明年将举办多场公听会,预计修改范围将超过2分之1,「可能会吵翻天」;预计针对数字汇流及科技快速发展,究竟哪些属于合理使用,哪些会侵权?包括图书馆能否将纸本转为数字文件,能在馆内或馆外阅览?

陈节如说,2003年世界盲人组织调查发现,全球有3亿余名视障者,97%处于开发中国家,却只能接收5%信息。世界智财权组织今年6月制定马拉喀什条约,有助于盲人、视觉机能障碍者或其他对印刷物阅读有障碍者,接触已公开发行著作。

昨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或团体、各级学校为供视觉障碍者、学习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障碍者使用,得翻译、点字、录音、数字转换、口述影像、附加手语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开发表的著作。障碍者或代理人为提供个人非营利使用,也可以准用这项规定。

此外,依规定制作的著作重制物,得在上述障碍者、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各级学校间散布或公开传输

中国时报 唐玉麟、林思慧/台北报导 2013年12月19日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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