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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分割案的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变更

2013/12/4
欧洲专利申请分割案的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变更,取消现行制度必须在母案收到第1次核驳审定书后24个月内提出分割申请案,即母案仍在申请中的任一时间点均可提出分割申请案。此外,欧洲专利局将针对第2件以后申请的分割案逐件增加申请费用。
※信息来源:欧洲专利局(EPO) http://www.e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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