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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隐私权和著作权

2013/6/5

     针对“钱钟书及其家人私人信件将被拍卖”一事,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据记者了解,北京一家拍卖公司近日宣布,6月将在京举办一场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拍卖已故著名作家钱钟书及其夫人杨绛、女儿钱瑗的数十封私人信件。杨绛26日发公开信表示,坚决反对拍卖。

     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法律专家,26日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等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专家们指出,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该法第2条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专家认为,拍卖私人信件还侵害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了宣传推广,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专家们说,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专电(记者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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