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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可商标争讼 仙妮蕾德胜诉

2013/11/13
民国98年3月间,爱之味公司以「康可」商标图样,申请注册获准登记,按商标法施行细则有关商品及服务分类表第30类,指定使用在包括「食用冰、酱油、汉堡、布丁、八宝粥、方便面、面条、水饺、酵母、家用嫩肉精」等数十项商品上。
 
美商仙妮蕾德发现后,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异议,但遭智慧局审定「异议不成立」;仙妮蕾德跟着提起诉愿,也告失败。
 
仙妮蕾德一状将智慧局告进智慧财产法院,并主张该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 」商标,在我国取得4个编号的商标图样注册,爱之味的康可商标若予准许,将使得相关消费者于选购相关商品时,因两商标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类似性。
 
仙妮蕾德强烈主张,其于全球有22间分公司,并有逾7,000家的零售据点,有多角化经营且广为消费者所熟悉,该公司的「康可」商标为著名商标,智慧局若准予爱之味的「康可」商标继续使用,相关公众有混淆之虞。
 
智能法院审理认为,爱之味的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种商品的注册,与仙妮蕾德的商标相较,应属同一或高度类似之商品,以两商标图样的近似程度,极有可能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两商标所表彰的商品,为同一来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的确有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因此法院认为,智慧财产局就此42种商品部分所为异议不成立,应有违误,仙妮蕾德有理由请求法院命令智慧局,作成「异议成立,注册应予撤销」的审定,为有理由。
 
工商时报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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