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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商不实宣称他人贩卖水货之行为违法,遭公平会开罚!

2024/4/11
            总代理商跟水货商通常卖相同产品,相互竞争,总代理商虽然得依法捍卫自身权益,但在尺度拿捏上,还是要避免触法。公平会在113年4月10日第1695次委员会议决议,爱力创意国际有限公司是服饰品牌GILDAN的台湾总代理商,其对外不实宣称法院已经判决确定衣库公司不得贩卖GILDAN的水货,爱力公司已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15万元罚款。

            公平会表示,经调查了解,爱力公司是服饰品牌GILDAN的台湾总代理商,其得知衣库公司在贩卖GILDAN的水货上不实标示该商品系爱力公司之公司货,经爱力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判决确定,衣库公司不得再做此等违法之标示。爱力公司本得据实对外宣称法院判决内容藉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本案中,爱力公司却有意扭曲法院判决内容,对外不实宣称法院已经判决确定衣库公司不得贩卖水货。

            公平会并补充,本案爱力公司向法院起诉并且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系要求衣库公司不得在平行输入之商品上标示其商品是来自总代理商爱力公司,依照判决意旨,衣库公司如果停止做该标示,非不得在我国销售GILDAN水货商品。然而爱力公司却在LINE官方账号刊载法务声明,宣称「衣○公司不得贩卖非购自『吉尔登台湾总代理』(爱力国际)之吉尔登产品」;于公司网站刊载之Q&A亦有类此之宣称,就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有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已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处爱力公司新台币15万元罚款。

            公平会再次提醒业者,公平会并非反对业者捍卫自身的经营权益,但是对外宣称的内容还是要据实为之,如果刻意渲染扭曲,原本捍卫自身权益的行为也可能会触法,不得不慎。
                            

            信息来源:公平交易委员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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