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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单一专利制度6月1日生效后早期请求注意事项

2023/6/27
2023年6月1日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生效,欧洲专利局(EPO)于发出正式核准通知(the    decision    to    grant)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可选择请求单一效力。
    
依据单一专利保护规则    (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UPR)第6条规定,单一效力之请求,必须在欧洲专利公报(European    Patent    Bulletin)授予专利公告日起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    提出。而为了给申请人更大的弹性,欧洲专利局将提供早期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选项,即一旦正式发出核准欧洲专利的决定(the    decision    to    grant    the    European    patent),即可请求,请求必须依照EPO的指定格式(Form    2006A)提出申请。

另,根据扩大上诉法庭(Enlarged    Board    of    Appeal)的既定判例法,一旦将准予欧洲专利的决定,移交给EPO的内部邮政部门,EPO和申请人就均受其约束。从此时起,将授予专利的专利文本就是最终和固定的,不能再更换或修正,这确保了法律确定性,因该准予决定已经为接续的程序,确定了专利的最终文本。

欧洲专利公约第97条(1)和施行细则第71a条(1)规定,只有准予专利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对欧洲专利的真实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准予专利决定是依据提交给申请人认可的专利文件;一旦申请人确认后,这些文件将在准予决定中提及,从而成为决定的组成部分。

*针对已进入核准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案,EPO于核准专利前,会先发出「专利核准预先通知(Intention    to    Grant)」,请申请人决定要以哪一专利文本作为专利核准之依据。

专利说明书的文本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其功能是方便公众获取已授予专利的内容。

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告授予欧洲专利的日期前,欧洲专利局将不会处理提早提交的单一效力请求,只会在单一专利登记册中,出现在欲注册单一效力的日期。因此,只要EPO尚未做出决定,例如EPO尚未注册单一效力或拒绝请求,申请人仍然可以撤回。

根据单一专利保护规则(UPR)第5条(1),单一效力必须由欧洲专利所有人提出请求。如果在提交单一效力早期请求和在欧洲专利公报中公告欧洲专利之间,所有权人因登记权利转让而导致所有人变更,则该请求可能因此被拒绝,除非新权利人在转让登记时,明确确认。

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EPO在收到单一效力的早期请求,但在公告授予专利公告前,如有欧洲专利公约施行细则第14条之情形(第三人就该专利申请授予提出异议),将暂停核准审定程序,该公告将被延后,直到管辖的国家法院做出关于是否取得欧洲专利权的最终决定。

信息来源: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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