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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撤销后仍标示专利证号持续刊载广告,挨罚!

2023/5/5
        公平会在112年5月3日第1647次委员会议决议,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于松果购物、PChome24h购物、Yahoo奇摩购物中心、诚品在线等网络通路及HOLA特力和乐、POYA宝雅等实体通路销售「环保室内拖鞋」,刊载商品广告照片及在实体商品上宣称「专利字号:D144859」,因专利权被撤销已无专利,而涉有广告不实,分别处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币20万元罚款、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HOLA特力和乐)8万元罚款。另就PChome24h购物、YAHOO奇摩购物中心、诚品在线广告违法部分,予以警示网络家庭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诚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供货商一品川流国际营销有限公司。
        经公平会调查,案关商品虽曾取得中华民国专利证书,专利权期间为101年1月11日至112年5月17日,惟该专利于110年6月24日因举发成立遭撤销,因此该商品已无专利,却于专利撤销后仍持续标示并刊载「专利字号:D144859」、「台湾注册专利字号」、「中华民国专利证书:D144859」、「超轻量专利科技商品」等语,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另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业意见表示,专利权撤销后,商品即不得为专利证书号数标示之附加,除非系专利权撤销前已标示并流通。查POYA宝雅、HOLA特力和乐等实体通路销售之「环保室内拖鞋」制造日期为110年10月1日,已属专利撤销后再制造流通之商品,商品仍持续标示「专利字号:D144859」等内容,难谓是属专利权撤销前已标示并流通,而有前揭排除之适用。因此,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
        公平会表示,广告使用「专利」字样,予人印象较其他未获专利之商品更具独创性、新颖性、进步性,且受专利法之保障,进而影响消费者作成交易决定,因此,业者如果在广告宣称专利,应确保相关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以免触法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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