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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修正草案

2023/5/3
鉴于声明不专用制度施行多年,以现今网络营销等新型态商业模式推陈出新,商标表现形式及使用态样多变,商标是否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判断,实务上不易认定,并配合111年9月1日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修正,拟定「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明确规定商标图样中不具识别性部分,是否「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之考虑因素:

                1.图样中不具识别性的部分,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关之说明,但为申请人创用或少见业者使用之文字组合,有可能致申请人误以为就该部分得单独主张权利,且消费者及竞争同业对于商标图样中之该部分是否取得商标权易产生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2.说明性及通用名称以外之其他不具识别性标识,例如:姓氏、标语、成语、流行用语等不具说明性的文字,为业者通常喜好使用,或想以之取得专用,此等标识,如经判断不具识别性者,为避免申请人以为可以就该部分主张权利,原则上应声明不专用。
                3.二以上之阿拉伯数字、型号、记号等经认定不具识别性者,原则上应声明不专用。但数字代表的说明意涵明确(例如规格、数量、时间、年代等),且为业界所常用,得认定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不在此限。
                4.不具识别性部分在图样中标示的位置、字体大小或所占比例,可能影响申请人是否想要就该部分取得商标权之判断者,例如:商标图样中不具识别性部分,系经设计且特别放大或突显,致该部分文字或图形是否取得权利有产生疑义之虞者,应声明不专用。

(二)厘清无须声明不专用之情形﹕

                1.图样中不具识别性部分,经本局公告为「无须声明不专用例示事项」者,表示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无须声明不专用。
                2.审查时如有相关事证足资判断,不具识别性事项已为同业及公众经常使用于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或仅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为平铺直叙的描述,为商品或服务直接明显之说明,商标权人及同业均不会对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者,无须声明不专用。

(三)增修数字、标语、成语、流行用语等不具识别性事项是否声明不专用之判断原则,并辅以案例说明。尤其是市场上常见习用的祈福性或宣传性广告用语或数字,如消费者及竞争同业对商标权人未取得该等用语或数字专用权利,不会产生疑义者,无须声明不专用。

(四)公司名称、域名或说明性图标等商业上纯粹信息性事项,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为明确申请注册之商标权范围,应予删除,并增修实务案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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