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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施行细则」修正

2023/3/25
经济部令中华民国112年3月24日经智字第11252000040号
修正「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

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7条、第28条、第90条修正总说明如下:

专利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于三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订定发布,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历经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发布日期为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为因应专利审查实务需求提升审查效率,爰修正本细则第17条、第28条、第90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  生物材料寄存于与我国有相互承认寄存效力之外国寄存机构,该寄存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应具有该生物材料之存活证明。(修正条文第十七条)

二、  分割后之申请案之说明书内容未完全援用原申请案之说明书内容者,申请分割时,须检附说明书差异部分之划线页。(修正条文第二十八条)

三、  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九十条)

详细内容: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468&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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