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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通过「专利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23/3/13
为重新建构一套迅速、专业的专利商标救济制度,并透过建立商标代理人制度,保障商标申请人权益,行政院会今(9)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专利法」及「商标法」两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建仁表示,专利权与商标权攸关产业发展及国际市场布局,本次修正主要系为与国际接轨,并考虑实务需求,重新建构一套迅速、专业的专利商标救济制度,专责处理专利及商标案件,强化程序保障,有利产业发展。
    

陈院长指出,另为因应产业界需求,此次修法同时增订加速审查机制,建立商标代理人制度,以保障商标申请人权益,完善法制环境。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
    

重新建构专利商标案件救济制度之「专利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一)成立专责审议复审及争议案件之独立单位
    

参考外国专利商标救济制度,于专责机关内成立「复审及争议审议会」,专责审议专利及商标案件,并明定相关配套授权依据。
    

(二)重新建构专业、效率且严谨之审议程序
    

为强化专利商标争议案件之程序保障,并兼顾时效,复审案或争议案之审议,由审议人员3人或5人合议为之,并导入言词审议、预备程序,且于审议程序中适度公开心证及审议终结通知等作法,使审议程序更为严谨。
    

(三)对审议决定不服,径提诉讼,免除诉愿程序
    

复审及争议案件经专责单位审议,在严谨及专业之审议程序,确保当事人程序保障下,为提升救济时效,明定对审议决定不服者,应径提诉讼,免除诉愿程序。
    

(四)创设「复审诉讼」及「争议诉讼」之特殊诉讼
    

厘清专责机关就争议案所为审议决定,系属私权争执之行政裁决程序,对权利有争执者,应以他造当事人为被告,提起「争议诉讼」,由现行行政诉讼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复审案审议决定有不服,提起「复审诉讼」,为避免救济制度过于复杂及裁判歧异,亦一并由现行行政诉讼改采准用民事诉讼程序;终审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为最高法院。
    

(五)专利争议诉讼事件采律师或专利师强制代理
    

专利争议诉讼事件具高度技术专业及法律专业,为配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修正,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审理效能,明定专利争议诉讼事件采律师或专利师强制代理;专利或商标争议诉讼或复审诉讼之上诉审事件,亦采强制律师代理。
    

(六)放宽设计专利之优惠期期间为十二个月
    

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并与国际调和,设计专利申请案之优惠期,由现行六个月放宽为十二个月。
    

(七)废除商标异议程序
    

现行商标异议程序有97%案件系针对商标相对不得注册情形提起争议,与申请评定之事由高度重迭,爰废除异议程序,另配套将绝对不得注册事由者,放宽至「任何人」均得申请评定,配合申请审查阶段可接受第三人意见书,以有效降低异议公众审查机制之需求。
    

规范商标代理人之「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加速审查机制,响应外界取得商标权利之急迫需求。
    

(二)另为完备充任商标代理人的资格条件,赋予商标专责机关进行登录管理及授权订定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商标申请人之权益。
    

(三)增订适格的申请人主体、简化申请废止商标注册及至海关侵权认定等程序,落实法规松绑等实务需求。

信息来源: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56f0c2fc-057e-4b9c-88d0-7482ba628f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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