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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驰名商标」字样 禁当广告

2013/9/18
台商汲汲营营申请的中国驰名商标可能走向式微。即将于明年5月上路的大陆新商标法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加上工商总局叫停公布驰名商标名单,种种迹象显示大陆正试图压制驰名商标的发展。
 
商业总会智慧财产委员会主任委员赖文平昨(17)日表示,由于新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作为广告,预估驰名商标的申请量将会减少。不过所谓「不能广告」的规定有欠明确,施行细则尚未出炉,也不知会否溯及既往,仍有不少模糊空间。
 
大陆商标法修正案8月底经人大常委会通过,订201451 日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声音商标注册、禁止抢注他人先使用商标、增加惩罚性赔偿与提高法定赔偿额等。其中「驰名商标」禁止广告的新规颠覆逾20年使用习惯,冲击最大。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获得驰名商标的「美利达」为例,其自行车产品或包装上可以标上「美利达」,但不能出现「驰名商标」字眼。
 
截至2012年底,累计注册的765万件商标中,共有4,562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广义台商共计28件。原先车灯大厂堤维西被看好可望在今年中获得驰名商标,但因工商总局叫停公布驰名商标名单而暂未有消息。
 
赖文平表示,「驰名商标」原本是扩大保护商标的法律名词,但在商家宣传广告等推波助澜下,驰名商标变成荣誉称号,给人「品质较好」的错觉。
 
因大陆黑心商品充斥,促使消费者惯于挑选具有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商品,感觉较有保障,最终形成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皆疯狂追求驰名商标乱象。地方政府甚至以此做政绩,发给取得驰名商标企业百万人民币奖金。
 
不过尽管新法有意打击驰名商标的滥用,但现行规定仍有灰色地带。例如若「驰名商标」字眼非商业使用,而是用于公益广告,或被动的被媒体报导,甚至是单纯在店面挂上驰名商标证书、「荣获驰名商标」贺词等行为,究竟是否违法,仍有争议。
 
【经济日报╱记者何蕙安/台北报导】       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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