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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非法机顶盒侵害著作权 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8/3
                近日国内观赏东京奥运民众众多,也引起对于侵权影音内容影音机顶盒的讨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今(2)日强调,依照著作权法,制造、输入或销售有连结侵权影音内容的机顶盒,就会违反法律规定,最重可处2年以下徒刑和50万罚金。智慧局再次呼吁国人,应支持合法著作权内容,才能保障优质影音内容,也勿使用来路不明的机顶盒。

                智慧局说明,以下情况皆为法律规范应处罚的情况:
一、将汇集非法影音网络链接的APP程序(俗称追剧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台或其他网站给民众下载使用。
二、虽未提供上述非法APP程序,但另以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供民众下载使用,例如:机顶盒虽然没有内建上述非法的APP程序,但却提供指导或协助民众安装;或是在机顶盒内提供默认路径,供民众安装使用。
三、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链接上述非法APP程序的设备或器材,例如:市面销售内建此类APP程序的机顶盒。

                上述修法通过后,已有多起制造非法机顶盒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或审理中,另智慧局为尽速导正市场合法秩序,也协调网络平台及贩卖通路下架非法机顶盒,智慧局会再积极加强倡导民众,多利用合法管道收看东奥转播支持国手。


【相关法规】:
                部分市售的机顶盒或APP应用程序,提供了民众便捷连结侵权网站观看非法影音内容的管道,而藉此谋取暴利,严重损害著作财产权人或合法取得授权的OTT业者权益,进而影响我国内容产业之发展。为解决此一型态的侵权问题,著作权法第87条第1项第8款及第93条,在108年5月1日立法通过施行,违法者可处2年以下徒刑,或科或并科50万以下罚金。

                著作权法第87条第1项第8款
明知他人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著作侵害著作财产权,意图供公众透过网络接触该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众使用汇集该等著作网络地址之计算机程序。
(二)指导、协助或默认路径供公众使用前目之计算机程序。
(三)制造、输入或销售载有第一目之计算机程序之设备或器材。
前项第七款、第八款之行为人,采取广告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诱使、煽惑、说服公众利用者,为具备该款之意图。

                著作权法第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或第八款规定者。


信息来源: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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