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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7月1日起施行

2021/7/1
                近年来因AI(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蓬勃发展,带动各领域新型态之应用与发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案件亦随之增加,为符产业变化及保护创新之需求,同时检讨我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一致性,本局研拟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修正草案,经110年2月24日公听会听取各界意见后,正式于6月9日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

                本次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的修正重点包含以下:
(1)明确化发明定义判断原则
删除「进一步技术功效」及「简单利用计算机」等相关内容,明订相关的判断步骤与流程图,并于各小节中辅以案例说明,使判断原则更臻明确。

(2)修正进步性相关内容与总则相互一致
配合现行进步性总则内容,增订「否定进步性之因素」与「肯定进步性之因素」相关节次;将现行基准「技术领域之转用」、「将人类所进行之作业方法予以系统化」、「将先前硬件技术所执行之功能软件化」等纳为「简单变更」之否定进步性因素,并新增其他态样。

(3)新增人工智能相关审查事项与案例
由于人工智能应用之领域十分广泛,提醒审查人员如申请专利之发明系应用于医疗,应注意其方法发明是否属于人类或动物之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方法,而属法定不予专利之目标。针对修正后之发明定义及进步性相关内容,将人工智能相关案例纳入,另以案例说明不符可据以实现要件之情形。

(4)其他审查相关事项
配合申请及审查实务,明订「物之请求项」并不以记载结构上的限制条件为必要。放宽部分的请求项目标名称,可为「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程序产品」,不因是否具备「产品」两字而有实质差异。新增「请求项不明确之情形」及「为说明书所支持」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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