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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关于专利商标申请案件受COVID-19疫情影响相关期间之处理方式

2021/5/20
一、台北市(本局所在地)因COVID-19疫情,后续如经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为第4级区域导致停班或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时:

        专利商标申请案于停班期间内,不论迟误法定或指定期间,申请人应于解除停班之日后30日内,完成迟误期间内应为之行为,视为申请人已依专利法第17条或商标法第8    条规定申请回复原状,无须检附相关事证。

        本局局本部停止现场收文及发文,如本局各地服务处所在县市未宣布停班,申请人得以书面提出专利商标申请,并以邮戳所载日期或各地服务处收件日为准。

        本局专利商标电子申请及电子送达系统所提供在线服务,仍将尽力提供服务,如申请人已签收电子公文者,即为已送达。惟若系统发生故障,致相关服务中止时,本局届时于局网公告电子申请系统故障讯息。

二、专利商标申请案之申请人住居所或代理人执行业务处所,有位于宣布停班之县市,其申请案得适用上述迟误法定或指定期间之处理原则,从宽认定。

三、台北市以外县市因COVID-19疫情,经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为第4级区域导致停班,或各地县市政府宣布停班时,专利商标申请案之处理原则,参照前述说明办理。


信息来源:https://www.tipo.gov.tw/tw/cp-85-890004-c75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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