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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照被拒!女有肖像权 男有著作权

2013/9/2
        女大生裸背照被PO上脸书,要求摄影者撤照被拒,法界各有见解。资深律师石继志认为,学校性别平等委员会认定构成性骚扰,可上报主管机关县市政府,处以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当然摄影者可再申诉,加上PO图与姓名恐侵害人格权;检察官转任律师的郑伊钧则认为涉及隐私权侵害范畴。
        石继志指出,女性裸背照不易被认定为猥亵照片,难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至于是否涉及性骚扰,属于主管机关认定,若校园性别平等委员会调查结果当事人不服,可向县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会申诉。
        郑伊钧认为,若未以肢体接触、或言语等方式骚扰,难构成性骚扰。不过,女方当时同意男方拍下裸背照,不代表同意被公开阅览,民事上可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至于肖像权是否同遭侵害?法界皆认为,虽然照片是背面不是正面,原则上肖像权应未受侵害,但PO在脸书上的照片,若能被辨识主角是谁,肖像权就已被侵害。
        两位律师均强调,因裸背女子的姓名同时被PO上网,女方不同意照片被公开,自然主张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贴照者可能涉及违失。
        至于要求归还照片,法界认为校方无权,应要求脸书撤下照片;不过照片仍在创作者手上,无著作权争议。
 
自由时报-20130831日〔记者黄良杰/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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