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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商标专用权得到切实保护

2013/9/2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注册量分别达到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逐步凸显,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等。我国该如何从商标注册大国逐步走向注重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标强国?专家表示,新版商标法必将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修改主要从适当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商标审查时限等方面,为方便申请商标注册、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商标应有功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规定;从增加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说。
   修改1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包装及广告宣传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告诉记者,可是实践中,一直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
   新版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且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我们在电视广告中、商品包装上屡见「驰名商标」字样,为了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版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就是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发现广告中声称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修改2
   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明确最长时限
 
  现行商标法中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许多企业提出,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王清说。
 
  考虑法律规定的时限要切实可行,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新版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近年来,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不断增长,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曾一度达到30多个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许瑞表说,商标审查数量多和工作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2008年起,商标局通过采取多种临时措施提高了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此次法律规范商标审查时限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规范行政行为。
 
  修改3
     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程序
 
  「在法律修正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建议简化程序。」王清说,实践中还有恶意提出异议的现象,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进而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许多申请人被迫「花钱免灾」,换取对方不提异议或撤销已提出的异议。
   对此,新版商标法在这两个方面完善了异议制度,不但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还规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此外,新版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这些都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修改4
   大幅提高法定侵权赔偿额度
 
  针对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新版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50万元以下」修改为「300万元以下」。
   鉴于现实中很少有工具是「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新版商标法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新版商标法同时减轻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数据;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将在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王清说。
 
  修改5
   处罚「傍名牌」现象有法可依
 
  目前,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等,严重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此,新版商标法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
   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规定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许瑞表说。
   市场上,还有很多人「傍名牌」、「搭便车」,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新版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修改6
     纳入诚信原则遏制恶意抢注
 
  在我国商标代理行业,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有的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商标代理活动需要法律的规范。
   新版商标法在此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比如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注册属于恶意抢注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等等。
   「长期以来,商标恶意抢注事件屡屡发生,我们企业也碰到过,结果不得不采取高价回购。但是通过全面注册的方式来保护商标权,不仅给企业增加成本,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全国人大代表、华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马新强认为,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础性条款写入新商标法,对企业犹如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发达国家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种受保护的商标称为著名商标。在保护上,美国禁止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心中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淡化;禁止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容易让人产生负面联想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受损。
   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对于巴黎公约规定应予保护的驰名商标,无需在本国注册,即可享受与本国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应予保护的声誉商标,则应在本国注册并在本国广泛享有盛誉,才能受到相应的保护,比起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对商标的驰名程度要求更高。
   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较全面。一是明确不得注册与为消费者广为熟知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二是允许为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即在某一注册商标已为消费者广泛认知的情况下,若他人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容易产生混淆时,商标权人可就该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同一标志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不受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就予以撤销的规定的限制。
 
  /刘墨扬张晓松     (据新华社北京830日电)北京新浪网 (2013-08-31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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