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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业陈情著作权法修正歧视录音著作?智局回应

2021/4/23
台湾「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今(110)年4月8日行政院会审查通过后,已于12日送立法院审议。

针对唱片业陈情著作权法修正,造成对录音著作(歌曲)的歧视或有不公平待遇情事,智慧局特澄清说明如下:

1.本次修法没有歧视唱片产业,仍维持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著作的保护规定

唱片业系要求扩大录音著作的保护,增加专属权利,意思是利用人没有付费取得授权,就有刑事责任,此对社会大众影响极大,必须审慎。

2.修法没有削弱唱片产业的权利,更对音乐词、曲创作人无影响

唱片公司在录音被录制到电影时,本就有主张重制的权利,但是为了解决录音著作经同意收录到电影或电视剧等视听后,视听物(例如:DVD)的后续流通问题,国际公约、国际经贸协议及多数国家对录音的保护,仅限「录音物」(例如:CD)享有权利,并不包含视听物所收录的歌曲。
因此,修法仅是明文化现行实务作法,且与国际标准一致,并无欺负唱片产业的问题。此外,音乐词、曲创作人依旧可以行使权利,完全没有影响。

3.我国对录音著作的保护采取高标准

世界多数国家对录音的保护仅有邻接权,比著作权保护还低,我国对录音的保护是少数高标准国家,尤其美国虽然也以「著作权」保护录音,但是美国对于录音著作,相较其他国家的保护标准都来的低,但是每年举办的葛莱美奖,仍然是音乐界的权威奖项之一,故唱片业的修法要求与金曲奖举办并无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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