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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审查

2020/11/5

        为完成商标整体法制建构,智慧局拟具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计修正16条、增订2条,全案已于109年10月27日函送行政院审查(参商标法专区)。
        此与2019年公布并举行公听会的「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所差异(例如:异议制度仍然保留;若商标侵害著作、专利或其他权利,仍须经判决确定始得提出异议……等,2019年公听会版本请参:|修法专题| 2019商标法修正草案抛出了哪些重磅议题?)。

        2020年行政院审查的修法版本重点包括:
一、  具备商标专业能力者得充任商标代理人,并应经登录始得执行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之能力认证、登录条件、训练方式及时数、管理措施、撤销或废止登录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授权由主管机关订定之,并新增过渡条文及其申请登录之期限规定。(修正条文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之一)
二、  因应商标代理人管理措施,明定商标专责机关应备置商标代理人名簿,提供商标代理人之登录等相关事项,以供外界查询。(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三、  因应商业主体于市场经营相关商品或服务业务之实际需求,明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适格之主体。(修正条文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四、  为满足国内产业界需求及与国际接轨,新增商标注册申请案之加速审查机制。(修正条文第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五、  明确商标图样中部分具功能性之权利范围。(修正条文第三十条)
六、  明确不受商标权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及权利耗尽等内涵,以符合司法实务之适用。(修正条文第三十六条)
七、  商标之注册以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款规定侵害他人之先权利申请异议者,其「经判决确定」之认定,以提出异议时为判断基准;申请评定者,准用之,且不受评定除斥期间之限制。(修正条文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八、  松绑申请废止程序要件之规定。(修正条文第六十五条)
九、  未经申请登录而充任商标代理人之处罚规定及案件代理人经停止执业、撤销或废止登录公告后之效果。(修正条文第九十八条之一)

        2020年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3-882685-b2787-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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