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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著作权争议 智财法院判林暐哲败诉

2020/4/17

艺人青峰遭前经纪人林暐哲控告违反著作权法,智慧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约已在民国107年底终止,且以商誉受损请求赔偿无理由,今天判决林暐哲败诉。全案可上诉。

乐团「苏打绿」休团后单飞的吴青峰,遭林暐哲控告违反著作权法,智财法院今天下午驳回林暐哲的起诉及假执行之声请。

环球唱片表示:「感谢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庭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让青峰能安心专注于音乐相关工作。」

判决书指出,被告吴青峰与林暐哲间原订有3份合约,分别为争议的原告主张与吴青峰于97年8月间订立「词曲版权许可协议」,及103年1月间签订「唱片合约」、「经纪合约」。

原告与吴青峰于107年12月6日签订「合约终止同意书」,双方合约已提前于107年12月31日终止。

判决书表示,双方签订的「词曲版权许可协议」第2条虽然有「未于合约期限届满前3个月以书面提出反对,即视同本合约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约定。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107年12月31日发表的共同声明记载:「青峰决定自己出来唱歌了」、「尝试自己当制作人」、「青峰觉得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了,暐哲也支持这个勇敢决定」、「接下来,青峰会自己处理自己的工作事务。」、「青峰的音乐之路将有全新的状态;暐哲的音乐之路有女儿陪伴,将全心投入儿童音乐」等语。

判决书表示,法官审理认为,可见林暐哲与吴青峰发表共同声明,不是林暐哲主张的「讨论」而已,共同声明已明确合意表示吴青峰将自主独立决定行使著作财产权,而于107年12月31日终止双方争议的合约。

判决书指出,吴青峰提出与林暐哲LINE对话截图证据,显示争议的合约所涉及词曲著作权授权,已经终止且已移转,并证实双方有意于107年12月31日终止合约。经合意终止后,吴青峰原本于合约专属授权或归属于原告的创作词曲著作财产权,全部回归吴青峰所有。

判决书表示,至于林暐哲主张吴青峰在脸书(facebook)批评他而请求商誉受损赔偿300万元部分,法官认为,林所主张受批评对象是他个人,而非公司,自不应由公司出面请求赔偿;且公司是法人组织,实务上认为公司名誉受损,无精神上痛苦可言,不能因吴青峰批评林,而认为林暐哲的公司商誉受损。原告的请求赔偿并无理由。

判决书指出,此案由智慧财产法院第三庭法官作成第一审判决,此案得上诉第二审。(中央社记者黄旭升新北16日电)(编辑:戴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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