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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战 老天禄告赢「第二代」

2019/7/9

知名卤味老店「老天禄」传商标侵权争议,经智财法院审理后,经营者谢玉泉获判胜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知名卤味老店「老天禄」爆发商标权之争,原经营者谢玉泉指控「上海老天禄」第二代儿媳周映明经营的禄大公司与合作业者打着「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招牌卖卤味,涉及侵权;智能财产法院昨判决禄大公司与合作业者不得使用「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和「台湾老天禄」相同或近似商标贩卖肉干、卤味等产品,相关广告广告牌和包装等物也应销毁删除。可上诉。

谢玉泉提告指出,「老天禄」是知名商标,一般消费者听到这三个字会立即联想到卤味、卤鸭翅等商品,「上海老天禄」商标是指定使用在面包糕饼类,并无肉制品、卤味商品的商标权,禄大和金馔打着「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卖卤味,有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周映明表示,「上海老天禄」是公公一九四九年随政府来台时,与邵姓亲戚合伙经营的糕饼铺。后来二人分家,公公自行经营「老天禄食品号」,邵家经营「老天禄食品行」,因名称均有老天禄字样,常有客户混淆,公公在一九五三年才在招牌加上「上海」二字,一九六六年向政府登记「上海老天禄食品有限公司」。谢玉泉一九八○年向邵家购买「老天禄食品行」后,才陆续注册「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和「台湾老天禄」等商标。

周映明主张「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并非商标,也未使用「老天禄」商标。禄大公司虽抗辩是善意先使用,但法院调查其公公和邵家分家后,「上海老天禄」营业项目只有「糕饼糖果及其他食品之制消业务」和「罐头、食品、礼品之买卖业务」,无法认定商标先使用于卤味商品,未相信其抗辩。联合报 记者陈俊智/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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